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有關負責人就房地產市場稅收政策調整答記者問
1.房地產交易環(huán)節(jié)契稅和個人所得稅優(yōu)惠政策調整的背景和主要內容是什么?
答:為活躍住房市場,鼓勵居民購買普通住房和換購住房,國家分別于1999年和2008年出臺政策,對個人購買自用普通住房減半征收契稅,對個人首次購買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減按1%稅率征收契稅;對出售自有住房并在1年內重新購房的納稅人減免個人所得稅,對個人轉讓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免征個人所得稅。
近年來,我國各地房價上漲幅度較大,尤其是一些大中城市房價出現(xiàn)過快上漲勢頭,投機性購房活躍。為切實解決城鎮(zhèn)居民住房問題,引導房地產市場健康發(fā)展,國務院下發(fā)了《關于堅決遏制部分城市房價過快上漲的通知》(國發(fā)〔2010〕10號,以下簡稱《通知》)。為進一步貫徹落實《通知》的有關精神,鞏固房地產市場調控成果,經國務院批準,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住房城鄉(xiāng)建設部9月29日聯(lián)合發(fā)出通知,調整房地產交易環(huán)節(jié)契稅和個人所得稅優(yōu)惠政策:將對個人購買自用普通住房減半征收契稅調整為對個人購買屬于家庭唯一住房的普通住房,減半征收契稅;將對個人首次購買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減按1%稅率征收契稅,調整為對個人購買90平方米及以下且屬于家庭唯一住房的普通住房,減按1%稅率征收契稅;對個人轉讓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繼續(xù)免征個人所得稅;對出售自有住房并在1年內重新購房的納稅人不再減免個人所得稅,但在2009年10月1日(含10月1日)至2010年9月30日之間(含9月30日)已經出售住房且目前尚未購置住房,并自出售住房之日起一年內重新購房的,仍可享受原優(yōu)惠政策。此次調整旨在保證居民基本居住需求的同時,合理引導住房消費,抑制投機性購房。
2.為什么要進行房產稅改革?如何推進此項改革?
答:我國現(xiàn)行房產稅開征于1986年,屬于財產稅范疇;诋敃r城鎮(zhèn)居民收入水平普遍較低等情況,《中華人民共和國房產稅暫行條例》規(guī)定,對個人所有的非營業(yè)用房產免稅。
近年來,隨著住房制度改革不斷深化和居民收入水平大幅提高,商品房市場日益活躍,改革和完善房產稅制度,對個人所有的住房恢復征收房產稅是必要的,既有利于調節(jié)居民收入和財富分配,也有利于健全地方稅體系,促進經濟結構調整及土地節(jié)約集約利用,引導個人合理住房消費。從國際經驗及公平、規(guī)范的角度看,房產稅應對個人所有的住房普遍征收。但考慮到這項改革情況復雜,擬先在部分城市對部分個人擁有的住房進行試點,恢復征收房產稅,積累經驗后逐步擴大到全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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