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流露,蘭州的廉租房和經濟實用房都不是“單獨一邊”或“自成一體”,而是全部采用了“配建”融入到周邊商住小區(qū)內;蛟谝粋小區(qū)內有幾幢廉租房和經濟實用房。(7月16日《成都商報》)
從經濟利益最大化的角度考慮,處所政府往往會把經適房、廉租房建在城郊聯(lián)合部,甚至更偏遠的地帶。而在解決低收入群眾住房艱苦問題的同時,卻衍生了新的問題:城市偏遠地帶的公共配套設施建設相對滯后,搬到偏遠地帶的低收入群眾陷入孩子入學難、公交資源緊張、生活設施不足、生活成本上升的為難。而蘭州市采用在商住小區(qū)內“配建”廉租房和經適房模式。既可讓窮人與富人共享小區(qū)及周邊交通等公共資源,又可保證房屋的建設質量。從理論上講,這是一條以人為本的好政策。但換個角度看,商品房小區(qū)配套建設經適房、廉租房,也可能產生一些負面影響。如果監(jiān)管措施不到位,窮人富人混居政策可能導致保障房源被鵲巢鳩占,甚至成為腐敗的溫床。
商品房小區(qū)配套建設經適房、廉租房的比例如何斷定是一個現(xiàn)實問題。眾所周知,經濟實用房、廉租房享有減免稅費、無償劃撥土地等優(yōu)惠政策。在商品房小區(qū)配套建設經適房、廉租房,也就意味著同一小區(qū)存在兩種性質的住房。如果開發(fā)商在享受劃撥用地政策利益的同時,轉變保障房建設比例,減少保障房供給量,或者人為增加保障房版塊的容積率為多蓋商品房騰處所,怎么辦?對此,相干部門要防患于未然,完善制度設計,既要保證整體保障房建設數(shù)量,也要避免開發(fā)商鉆空子,蠶食保障房資源。
另一方面,由于保障房的性質決定了其公益性。保障房與商品房之間勢必存在很大價差。在保障房被大批鵲巢鳩占的現(xiàn)實語境下,同一小區(qū),兩種房價,甄別保障房供給對象的難度將進一步加大。在同一小區(qū)里,既有商品房,也有保障房。群眾沒有煉就“火眼金睛”,誰能分辨明白小區(qū)停車場的寶馬車里坐的是真富人還是假窮人?不僅群眾捉保障房“李鬼”的才能受影響,而且保障房政策到底是雪中送炭,還是錦上添花,也是一場對政府公信的嚴格考驗。
上海社科院專家盧漢龍認為,福利分配不是政府對大眾,的恩賜,而是一種公共職責的承擔。政府代表最大多數(shù)人的利益,減少公共資源不該有的流失、保證其分配的公平公平,這是政府應承擔的義務。如何保證建在商品房小區(qū)的保障房真正惠及低收入大眾,是考驗政府義務擔負與保障房政策效率的一塊試金石。
筆者認為,商品房配套建設保障房的窮富混居政策,體現(xiàn)了政府以人為本的工作思路,但是窮富混居本身是一把雙刃劍。在具體實行過程中,要未雨綢繆完善制度設計,明白相干法則,對商品房中保障房比例斷定,保障房供給對象做到陽光操作、準確領導。依法嚴格處分違規(guī)開發(fā)商,加大騙購保障房者的違規(guī)成本。惟有如此,才干把窮富混居打造成為一道亮麗的城市風景線。
相關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