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于千呼萬喚的但至今未能出臺的房產稅(或稱房產閑置稅)的具體方案,市場的各方有種種的推論,種種的猜想。筆者以為,在當今的中國,一個征收范圍適當小、初始稅率足夠高的房產稅方案如能盡快獲得修訂通過的話,對盡早明確市場預期是具有重要意義的,在平衡財富收入的差距、增加地方合理稅收和調節(jié)產業(yè)的投資方向等經濟結構調整中,應能發(fā)揮的有針對性的、并且是決定性的功效。為使新稅能最終設計周密、措施得當、利國利民,在籌劃時首先應明確三大原則。
第一,要明確當前開征房產稅的必要性。
放眼古今中外,通過囤地炒房而在某個時期富甲一方的個人是不計其數的,卻來未見過哪個民族,哪個國家是靠著炒房地產而走上強盛之路的;與此相反的事例則比比皆是的。當前國內的部分城市由于投資投機而扭曲的過高的房地產價格,必須通過持有環(huán)節(jié)的房產稅來加以長期有效的調控,以避免由于房產的泡沫而導致的金融和社會危機在中國重演。
從稅收的機制上看,在房產等財產的持有環(huán)節(jié)征稅,是世界的主要經濟體通行的有效稅收辦法,也是中國政府已反復宣布的稅收改革的方向。與已有的契稅等交易環(huán)節(jié)的稅收和信貸政策的工具相比,房產稅是一種長期的、不斷增加保有成本的調控的工具。開征房產稅后,可交易的房屋的持有成本將從無到有明顯的增加,這將從根本上打擊投資與投機性的購房,還原房屋居住消費的本來的功能,促進房地產市場在健康的軌道上發(fā)展。
作為保持國民經濟的均衡發(fā)展的必由之路,房產稅若能在十二五規(guī)劃之際得到確立并統籌安排,從各方面的綜合看來是恰逢其時的。借此機會,還可以將土地的使用稅、建設稅等各種一次性稅費清理合并,既減輕了普通購房者的稅費負擔,也從宏觀和長遠的角度貫徹了稅負改革的重要原則:即通過合理的稅收,讓更多的民眾共享改革發(fā)展的成果,實現社會財富的公平的再分配。
由此考慮,應規(guī)劃房產稅在全國各地的統一分批實施,而在房價最高的地區(qū)應先行。可以考慮以房價、人均GDP及土地的出讓金占政府財政的比重三個指標,按由高到低的順序在數年內逐步推廣實施。在農村鄉(xiāng)鎮(zhèn)地區(qū),如果其房價和人均GDP的水平已超過了開征房產稅城市的房價和GDP水平,同樣應該開征房產稅。
其次,明確房產稅的征稅對象和征稅門檻。
房產稅應將征收對象瞄準所有可能被用于投資投機的房產,盡量避免漏項;而在納稅人界定和征收標準劃分上又要設置相應的門檻,讓那些分別擁有一套或者兩套不算太大住房的當地居民和當地居住家庭,都能置身于征稅范圍之外,以此確保此稅實施后,以自住為目的眾多有房居民能更加安居樂業(yè)。在征收對象上,筆者建議將房屋套數和房屋面積相結合,規(guī)劃宜既寬泛又集中,而不拘泥于諸如豪宅、高檔房等有可能時過境遷的概念上。
被列入征稅對象的范圍要大,包括各類房屋的所有權人和具有處置權性質的使用權人,涉及所有可以用于投機投資的房屋。而對被列入征稅范圍的業(yè)主,一定要在其房產達到相對多的數量門檻后才能成為征稅對象?梢宰鲆韵驴紤]:個人(或單個人家庭)擁有兩套且達到一定面積的;或者家庭(兩人及以上)擁有三套并達到一定面積且人均面積也超標的,才納入房產保有稅征收范圍。征稅時取其所有房屋中價值最高的一套或數套為應稅房屋,而不是全部征稅。個人在其居住城市擁有單套房產,超過一定面積的;家庭在其居住城市擁有單套或兩套房產,超過一定面積且人均面積也超標的,只對其超過部分面積征稅。對異地購房業(yè)主,如不能提供當地社保繳款證明或個人所得稅納稅證明的,超過一套即應征稅,標準也是取其總價較高的房屋為征稅對象。
其三,對在征收房產稅具體操作過程中可能遇到的各種情形,需有多種預案。
鑒于1.2%稅率的原房產稅在公布施行二十多年來,一直處于形同虛設的狀態(tài),筆者認為新的稅率要達到2%、3%或者更高水平才會產生效果。否則,相比一年內30%、50%甚至更高的房價攀升幅度(如2009年),低稅率既難以盤活被投資和投機者所掌握的眾多存量空置房源,也無法對房價非理性暴漲保持針對性的震懾力;更不能對在各地輪動的炒房團的牟利沖動實施精確打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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