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3月份,賣方杜先生與買方姜先生簽訂了一份房屋買賣合同,約定在杜先生辦理了房屋過戶手續(xù)后姜先生一次性付清房款。但是4月末,因國家房屋新政的影響,這起房屋買賣的交易最終未成,杜先生和姜先生都認為是對方違約在先,互訴至順義法院請求賠償。
原告杜先生訴稱,2010年3月23日,原被告雙方在中介公司的見證下簽訂了北京市房屋買賣合同,雙方約定房屋成交總價為445萬元整。當(dāng)日被告交付訂金5萬元,并約定被告需在原告辦理房本后3日內(nèi)一次性支付剩余房款。后被告未支付房款。而原告出售該涉訴房屋后,為解決住房問題,另行購置了住房,在被告不支付房款的情況下,原告面臨借款利息、居間合同違約等財產(chǎn)喪失和信用喪失。故起訴,懇求判令合同解除,并請求被告支付違約金89萬元。被告姜先生辯稱:是原告違約在先,其拒不辦理過戶手續(xù),也不按照約定將該房屋交付,所以他提出反訴,請求原告雙倍返還訂金10萬元。
案件審理中,原告供給中介公司的職員作為證人,證明合同簽訂后被告因公出差,在4月末接洽中介公司直言因擔(dān)心國家政策轉(zhuǎn)變,房價不穩(wěn),明白表現(xiàn)放棄購置涉訴房產(chǎ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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