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價居高不下,價格便宜的經(jīng)濟實用房成為很多市民的憧憬。最近一段時間,以購置經(jīng)適房為釣餌,實行欺騙的案件數(shù)量呈幾何增加。今年上半年,僅豐臺區(qū)檢察院就持續(xù)受理了10余起涉及經(jīng)適房的欺騙案件,被害人多達300余人,涉案金額800多萬元。
前不久,豐臺區(qū)檢察院就被告人劉某、張某二人涉嫌欺騙罪一案依法向豐臺法院提起公訴。2007年上半年,劉某萌生與他人簽訂捏造的經(jīng)適房合同,騙取買房者購房定金的犯法打算。劉某首先捏造了大批的經(jīng)適房購房合同、認購單以及數(shù)枚某房地產(chǎn)公司售樓處和北京銀行團購房的公章,并將張某的小靈通號碼刻在一枚公章上,讓張某假扮北京銀行負責銷售團購房的員工,在電話中向客戶確認購房信息,騙取客戶進一步信任。
一切籌備就緒,劉某便開端實行欺騙。先從朋友的愛人柳某入手,劉某謊稱在銀行的一位親戚能夠幫柳某購置銀行團購的經(jīng)適房,約定的定金是一居室1萬元,兩居室2萬元,三居室3萬元。柳某選定購置一套兩居室,并交了2萬元定金。為了騙取更多錢款,劉某請求柳某向身邊的朋友傾銷其所謂的“經(jīng)適房”,并承諾成功傾銷一套給柳某1萬元提成。
隨即,柳某向其好友曾某及趙某進行傾銷,甚至還為曾某代交了定金。拿到“認購單”后,各位“認購人”十分高興,紛紛向身邊的親友、同事和鄰居熱情傾銷,使得被騙人數(shù)量增加如滾雪球一般,而劉某則是日進斗金。短短的半年時間里,劉某先后向36名購房者收取定金共計90余萬元。
在此期間,劉某曾將諸多購房者拉至一處建筑工地,謊稱在建房正是客戶認購的經(jīng)適房,并以“銀行內(nèi)部團購房的情況外部人員不知道”為由,屢次禁止購房者向售樓處咨詢信息。為進一步騙取購房人的信任,劉某多次安排張某與購房者會晤,向大家“核實”銀行團購經(jīng)適房的真實性。
到2009年,約定的交房期限早已過了,認購的經(jīng)適房卻遲遲不能交用,購房人紛紛向劉某催討,卻沒有成果。直至劉某在另一起欺騙案露出破綻案發(fā),其以“經(jīng)適房”為釣餌的欺騙行動終于浮出水面。
上當皆因信任騙子有“超才能”
近年來,很多人想買房,但又難以蒙受動輒上百萬元的價格。于是,一些人就千方百計通過各種地下渠道盼望能夠購置到價格相對便宜的經(jīng)適房。但是,經(jīng)適房的準入條件很高,而且開發(fā)速度不能滿足市民的需求,一些不符合條件的市民和一些雖然符合條件但因為房源緊張暫時搖不到房號的市民,盼望通過關系花錢買到房號。騙子正是抓住這些市民急購經(jīng)適房的心理,設下陷阱,欺騙買房人上鉤。
通過比照相干案件,檢察官總結出經(jīng)適房欺騙案件的幾大特點:
第一,欺騙手段復雜,且涉及多種犯法情勢。犯法嫌疑人有的假裝成中介公司虛構出售經(jīng)適房合同;有的自稱售樓處經(jīng)理可以直接“操作”賣房;有的假借與開發(fā)商關系密切故弄玄虛炒賣房號;有的甚至冒充開發(fā)商并勾結物業(yè)工作人員,在缺乏購房手續(xù)的前提下為購房者辦理入住手續(xù)。此外,犯法嫌疑人在利用經(jīng)適房履行欺騙犯法的同時,還伴隨著其他犯法情勢,如與被害人簽訂捏造的合同、為騙取被害人信任而捏造公司印章或者隱瞞犯法所得,這些行動則分辨構成合同欺騙,捏造公司印章,粉飾、隱瞞犯法所得等多種罪名。
第二,欺騙對象重在“殺熟”。犯法嫌疑人往往通過向自己的同事、同學、朋友等相熟人士傾銷經(jīng)適房,來牟取“第一桶金”。而被害人通常在獲知購房消息后,立即通知自己的親戚、朋友一起來“分享”、“沾光”,無意中充當了犯法嫌疑人的“幫手”和任務宣傳員。而得此消息的人往往基于對親友的信任輕易上當,最終落入犯法嫌疑人的陷阱。
第三,被害人大多不具備購置資格。經(jīng)適房對購置資格有嚴格的請求和限制。雖然也存在部分具有房號的被害人打算利用犯法嫌疑人的“特別才能”將房號提前的情況,但案件中大多數(shù)被害人并不具備購置資格。于是,這些被害人為了獲得經(jīng)適房,便開端托關系、走后門,而這正給了犯法嫌疑人可乘之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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