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現今,車主對車輛的保險意識樹立了,但現實中不乏只為車買“全保”,自己保險全無的情況,一旦出事后果堪憂。
文/表 記者紀晨璐
理賠案例:
35歲的賈先生在高速公路上超速行駛追尾,致使被撞車輛的司機李先生當場死亡,賈先生自己也不治身亡。交警認定賈先生負全責,賈先生家屬應向受害人李先生家屬賠償人身及財產損失共計50余萬元。
案例分析:
據悉,賈先生生前在某財產保險公司為其愛車買了“全保”,包括交強險、商業(yè)第三者責任險、車輛損失險等險種。財產保險公司依照保險合同的約定,替賈先生向李先生家屬賠付了責任范圍內的30余萬元,剩余的20萬元的賠償需要由賈先生的妻子承擔。賈太太發(fā)現丈夫于2009年10月投保了20萬元的交通意外險及15萬元的兩全保險,憑借壽險公司35萬元的賠償付清了相應賠款。
中意人壽廣東省分公司保險專家蔡仁軍對汽車“全保”各險種的保險責任進行了解讀,車輛“全保”幾乎都沒有直接保車主。
按規(guī)定,交強險對人的保障有限,最高賠付才11萬元,而且保的是第三者,不直接保車主。如果車主自己開車出現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并負全責時,交強險是不承擔保險責任的。
而商業(yè)第三者責任險保的也是第三人,如果車主自己開車出現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并負全責時,該險種也不承擔保險責任。
另外,車上人員責任險保險責任主要是保第三者,如果車主自己開車出現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并負全責時,根據賈先生的保額,保險公司最高賠付1萬元。
此外,其他的險種,如車輛損失險、全車盜搶險,保險標的物均是車輛,并不保人。
蔡仁軍表示,從上述保險責任范圍來看,為車所買的“全保”,幾乎沒有直接保障車主,車主一旦遭遇不測后果不堪設想。因此,專家建議車主為車買保險時,也不要忘記為自己在壽險公司投保意外傷害保險或交通意外傷害保險、定期壽險以及兩全保險等,讓自己也有“全保”,出行無憂。
(廣州日報 紀晨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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