蓋先生在昆明登上南航的飛機后被告知飛機超載,經(jīng)機組人員倡議,他和十幾名旅客下了飛機,當晚入住機場周邊酒店,次日回京。據(jù)悉,蓋先生已向法院起訴南航索賠住宿費和經(jīng)濟補償。
蓋先生訴稱,今年7月18日,他乘坐南航CZ6160次航班由昆明飛往北京,飛機原定于晚上7點55分起飛,但登機后等了兩個多小時仍在地面,南航解釋是飛機超載。蓋先生說,雖然他對飛機延誤的理由難以接受,但為了讓飛機盡快起飛,他和十幾名旅客在機組人員的倡議下下了飛機。當時已是夜里12點多,為了盡早休息,他選擇在機場航站樓附近的酒店入住,次日換乘另一架飛機回京。
此后,南航?jīng)]有主動聯(lián)系他協(xié)商補償事宜,他打電話要求南航承擔飛機延誤的全部責任,但對方置之不理。蓋先生起訴要求南航賠償住宿費1300元,并支付航班延誤的經(jīng)濟補償200元。
南航對此辯稱,當日,飛機在等待過程中,昆明機場通知更換跑道,因此只有減載才能安全飛行。機組人員倡議旅客下機的同時,為下機人員安排了住宿,但蓋先生拒絕去住宿。
南航稱,根據(jù)民用航空法第126條的規(guī)定,在航空運輸中因延誤造成的損失,承運人應(yīng)當承擔責任,但承運人為了避免損失的發(fā)生,已經(jīng)采取一切必要措施或者不可能采取此種措施的,不承擔責任。
南航認為,更換跑道的責任不在他們,而且他們?yōu)橄聶C旅客安排了住宿,采取了一切措施,不應(yīng)承擔責任。不過,因當時機組人員倡議下機的時候同意給200元補償,南航現(xiàn)在仍同意支付200元給蓋先生,但對他要求的高額住宿費不同意。
目前,此案正在進一步審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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