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決保險理賠難問題,需要消費者和保險公司更多溝通 “投保時收錢快,理賠時出錢難”、“沒買時擔心出事,買了又擔心不賠”……隨著保險行業(yè)的快速發(fā)展,許多市民都選擇購買一些保險產(chǎn)品作為保障,然而格式化的保險合同條款晦澀難懂,一旦出險,一些保險公司就會拿出條款百般抵賴拒絕賠付,有的市民在律師的幫助下成功維權(quán),有的市民則只能吃啞巴虧。對此,業(yè)內(nèi)人士建議,保險合同當中“貓膩”多,市民在購買保險時,一定要對險種所承保的范圍做到仔細了解。

解決保險理賠難問題,需要消費者和保險公司更多溝通
“投保時收錢快,理賠時出錢難”、“沒買時擔心出事,買了又擔心不賠”……隨著保險行業(yè)的快速發(fā)展,許多市民都選擇購買一些保險產(chǎn)品作為保障,然而格式化的保險合同條款晦澀難懂,一旦出險,一些保險公司就會拿出條款百般抵賴拒絕賠付,有的市民在律師的幫助下成功維權(quán),有的市民則只能吃啞巴虧。對此,業(yè)內(nèi)人士建議,保險合同當中“貓膩”多,市民在購買保險時,一定要對險種所承保的范圍做到仔細了解。
人身險·案例一
貸款買保險死亡遭拒賠
經(jīng)協(xié)調(diào)保險公司最終償還一半貸款
在貸款時買下了一份保險,結(jié)果兩個月后突然去世,家人理賠時卻遭拒。3月4日,家住城陽的韓先生向本報反映了他的遭遇。最終在投訴到保監(jiān)會后,保險公司賠償韓先生家人一半的保險金。
家住城陽區(qū)河套街道的韓先生表示,2009年4月3日,他的父親向河套農(nóng)村信用合作社貸款45000元,辦貸款時,信用社的工作人員告訴他,如果要貸款必須先購買一份“安貸寶借款人意外傷害保險”。韓先生的父親便交了180元購買了這樣一份保險,保險額度正好是所要貸款的額度。
天有不測風云,2009年6月6日 ,韓先生的父親在工作時突發(fā)急性上消化道大出血,雖然及時送到醫(yī)院進行了搶救,但是韓先生的父親還是于當天不幸去世了。
韓先生的母親徐女士后來找到保險公司,保險公司的工作人員卻告知,她丈夫的突發(fā)病癥不包含在保險合同規(guī)定范圍內(nèi),并拒絕賠償。這讓徐女士傻了眼,“當初買保險的時候說的是突發(fā)急病會賠償,為什么現(xiàn)在又找理由說不符合情況呢?”
2010年3月,幾次索賠無果后,徐女士找到律師維權(quán),律師表示,保險合同上的“意外傷害”是指外來的、突然的、非本意的使被保險人身體受到傷害的客觀事件,韓先生的死其實就是意外死亡,保險公司應該賠償。律師將這件事投訴到了保監(jiān)會,“經(jīng)保監(jiān)會鑒定,韓先生的情況確實符合保險合同的規(guī)定,保險公司應該全額賠償。”律師告訴記者,在得到了這個答復之后,2010年4月,他聯(lián)系到保險公司,之后經(jīng)過協(xié)商,保險公司一次性支付了22000元給信用社作為還貸的一部分。
記者就此聯(lián)系了保險公司。工作人員介紹說,韓先生的父親生前就有胃病,因此在拒保范圍內(nèi),但是考慮到其情況,最終保險公司只拿了22000元用于支付貸款。
人身險·案例二
做完手術(shù)難拿到保金
法院認定屬理賠范圍,判賠5萬元
萊西市民姜先生在萊西一家保險公司購買了一份重大疾病定期保險,保險期限是到2035年,保險金額5萬元。“買保險就是買份平安,萬一發(fā)生什么事可以有個保障,我也不想自己真的就生場大病。”姜先生說,這份保險是1998年購買的,隨后分10期交納保費,一直到2007年就全部交完了。2008年,姜先生感覺身體不適,呼吸不暢,胸口一陣陣發(fā)緊,到醫(yī)院檢查發(fā)現(xiàn)是主動脈瓣狹窄,隨后就進行了主動脈瓣膜置換術(shù)。
病愈后,姜先生即向保險公司索賠。保險公司拿出了當時簽訂的投保合同,上面關于重大疾病定義的第10款寫著:“主動脈手術(shù):指接受胸、腹主動脈手術(shù),矯正狹窄,分割或切除主動脈瘤……”保險公司稱姜先生的“主動脈瓣膜置換術(shù)”不屬于“主動脈手術(shù)”,拒絕賠付。
此案在萊西法院一審時,認為“主動脈瓣置換術(shù)”包括在“主動脈手術(shù)”中,因為都有“主動脈”三個主要字,判決保險公司支付5萬元的賠償金。
一審判決后,保險公司上訴至市中院。保險公司認為一審法院僅以兩個手術(shù)中均含有“主動脈”三個主要字,就認定姜先生所患疾病屬保險責任范圍,是不當?shù)摹?ldquo;保險條款中關于主動脈手術(shù)的定義是醫(yī)學概念,有嚴格的醫(yī)學定義和標準,不能以保險公司的解釋或被保險人的理解而發(fā)生改變。”保險公司的代理律師山東琴島律師事務所律師李兵申請由專業(yè)鑒定機構(gòu)進行鑒定,以確定“主動脈瓣置換術(shù)”是否屬于“主動脈手術(shù)”。
市中院審理后,日前做出了維持原判的終審判決。法院認為,主動脈瓣膜置換手術(shù)與主動脈手術(shù)均包含“主動脈”這一標志性詞語,雙方簽訂的保險條款中沒有將“主動脈瓣膜置換手術(shù)”排除在“主動脈手術(shù)”之外,因此,認定主動脈瓣膜置換手術(shù)屬于主動脈手術(shù)。對于保險公司提出的鑒定申請,法院沒有準許,認為雙方已經(jīng)簽訂保險合同,就只能依據(jù)上面的保險條款來執(zhí)行。
人身險·案例三
摔倒死亡不算意外傷害?
法院判保險公司賠償6萬元
2009年5月18日,平度的李先生外出途中摔倒導致意外死亡,原本幸福的家庭一下子陷入悲痛之中。因為李先生生前所在單位曾給李先生等人投了團體人身保險,保險期間自2009年3月20日零時至2010年3月19日 24時止。處理完后事后,李先生的家人便向保險公司理賠。李先生的妻子宋女士說,保險公司以種種理由拒賠。為了討個公道,宋女士和一雙兒女將保險公司告上法庭,要求保險公司給付保險賠償金 6萬元,并承擔訴訟費用。
庭審中,原被告雙方就李先生是否因意外傷害導致死亡產(chǎn)生了爭議。宋女士說,李先生意外摔倒后死亡的事實符合保險條款中的意外傷害。而保險公司卻認為,李先生的死亡不屬于保險合同約定的意外傷害。保險條款中寫有:“意外傷害是指遭受外來的、突發(fā)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身體受到意外傷害的客觀事件”。保險公司稱李先生死亡后,其家人為達到獲得保險金的目的,偽造死亡醫(yī)學推斷書,將直接死亡原因“腦出血”改為“摔傷頭、腦出血”,“腦出血”不是遭受外來的意外事故。保險公司還認為,李先生家人是在李先生尸體火化后,才通知保險公司,雙方對死亡原因有爭議,責任在其家人。
根據(jù)衛(wèi)生院的記載,李先生死亡原因為“腦外傷后猝死20分鐘,于20分鐘前摔傷頭部,致當時昏迷不醒”。居委會也出具了證明,2009年5月18日上午,李先生突然摔倒,摔傷頭部、造成腦出血,經(jīng)搶救無效死亡,情況屬實。
法院審理認為,李先生生前單位為李先生等人投保的團體人身保險合同,是有效合同。李先生在保險期間發(fā)生意外事故導致死亡,屬保險合同約定的保險事故,保險公司應當賠償保險金。保險公司認為李先生的死亡不屬于保險條款約定的意外傷害,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jù)。宋女士提交的證據(jù)證明李先生的死亡符合保險條款對于意外傷害的釋義。法院一審判決保險公司支付宋女士及一雙兒女保險賠償金6萬元。目前,案件已進入二審階段。 ■消費者聲音
市民徐女士:
當初買保險的時候說的是突發(fā)急病會賠償,為什么現(xiàn)在又找理由說不符合情況呢?
市民臧先生:
在這個過程中,我最大的感受就是他們的工作態(tài)度前后差別太大了。拉消費者辦保險的時候一天一個電話,態(tài)度也很熱情,一旦進入賠付程序,態(tài)度馬上就變了,這也是大多數(shù)保險公司的一個通病吧?說實話,我一輩子都不想再跟這個保險公司打交道了。
市民梁女士:
修車花多少錢,保險公司應該賠償多少錢,怎么能只賠付一半呢?再說當時他們也沒告訴我們投保投一半的錢,就賠付一半啊。
市民姜先生:
買保險就是買份平安,萬一發(fā)生什么事可以有個保障,我也不想自己真的就生場大病。 (來源:半島網(wǎng)-半島都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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