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去投保時,簽訂的合同都是格式合同,幾頁紙上全是密密麻麻的小字,根本就看不下去,更多人是看著就頭大,繞來繞去自己都暈了。記者采訪時,不少市民反映投保時很少去細看這些條款,因為即使看了也不能修改,除非不買。

市民去投保時,簽訂的合同都是格式合同,幾頁紙上全是密密麻麻的小字,根本就看不下去,更多人是看著就頭大,繞來繞去自己都暈了。記者采訪時,不少市民反映投保時很少去細看這些條款,因為即使看了也不能修改,除非不買。
“保險合同隱晦含糊難懂,有的保險業(yè)務員也不會詳細解釋,而普通投保人又缺乏相關(guān)專業(yè)知識,因此在簽訂這份合同時,投保人是處于劣勢的。”市中院民四庭王曉瓊法官介紹說,理賠時,保險公司就拿出保險條款來拒賠,本市法院審理的保險訴訟中,很多都是因為這個原因。
不過,在現(xiàn)行的《保險法》中規(guī)定,對于保險合同的條款,保險人與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有爭議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關(guān)應當作有利于被保險人和受益人的解釋。
自己名下的兩車相撞也應賠
市民李先生:我自己名下有兩輛私家車,并且兩輛車都在保險公司投保了第三者責任險。在保險期內(nèi)的一天,我和妻子各駕駛一輛汽車出游,車行至視線不好的場所時,兩車發(fā)生追尾事故。但是在維修車輛時,保險公司認為這兩輛車都是我名下的,不存在保險條款中的“第三者 ”,因此拒賠。
山東韜戈律師事務所的張坤律師:雖然發(fā)生事故的兩輛機動車都在李先生名下,但保險合同中的第三者是相對而言的。在沒有證據(jù)證明李先生與其妻子涉嫌詐保的情況下,李先生的妻子及其所駕駛的李先生名下的私家車在此次事故中即視為第三者,而不應僅僅以機動車權(quán)屬登記作為第三者的認定標準,所以,保險公司應當對李先生的損失承擔理賠責任。
新車未辦牌出事故應理賠
市民張先生:我上月26日買了一輛轎車,第二天給車入了各項保險,期限都自2011年2月28日零時至2012年2月27日止。3月1日晚,我在回家途中出事故,造成各項損失共計4000多元。我投保時保險公司知道我的車無牌照,可沒有在保單上作出提示,現(xiàn)在保險公司卻以無牌照為由拒賠。
山東島城律師事務所王琳采律師:保險公司在接受張先生投保時,以車輛發(fā)動機號和車架號承保,應認定保險公司就車輛沒辦理牌照的事實已充分了解,并且保險公司未向張先生作出關(guān)于車輛無牌照出事故不予理賠的明確說明或提示。在保險公司未對免責條款進行顯著提示和明確說明的情況下,如發(fā)生保險合同約定的保險事故,保險公司應承擔保險責任。保險法規(guī)定,保險人在訂立合同時應當在投保單、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險人注意的提示,并對該條款的內(nèi)容以書面或口頭形式向投保險人作出明確說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確說明的,該條款不產(chǎn)生效力。
投保滿2年保單“無條件”生效
市民李女士:我患有一種慢性病10多年了。2006年時,有個保險公司業(yè)務員來拉保險,說得很好,我就買了一份,當時是他給我填的保單,我只在上面簽了個名。2010年我做了換腎手術(shù)花了不少錢,可保險公司說我投保時隱瞞病情,拒絕賠償。
山東明林律師事務所主任周鵬:《保險法》中增設的“不可抗辯”條款,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過二年的,保險人不得解除合同;發(fā)生保險事故的,保險人應當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也就是說,即使投保人在投保時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保險合同成立滿2年后,保險公司也不能再以該理由解除合同,應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但如果查實是惡意騙保的,即便超過兩年,保險公司仍然可以拒付,并將追究涉嫌人員刑事責任。 (來源:半島網(wǎng)-半島都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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