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走私團伙從印度、韓國等地購置西藥原料運抵香港后,走私入境至深圳,再由深圳的“接應(yīng)”將貨發(fā)至海南、江蘇等地,短短10個月間,該團伙偷逃稅785萬余元。昨天,團伙成員許華勝在市中院受審。
鏈條式走私西藥原料,總價值2343萬余元
2000年6月至2001年4月間,董菁(已判刑)、呂瑜青(已判刑)以東方長榮(香港)有限公司的名義向印度、韓國等藥廠購置西藥原料,運抵香港后以向許某(另案處理)收取相當(dāng)貨值的抵押金的情勢,將貨物交給許某走私入境。貨物入境后由許某安排被告人許華勝、尚紅剛(已判刑)在深圳提取走私貨物,并通過貨運公司將走私貨物直接發(fā)往海南東方長榮有限公司在海南、江蘇、浙江等地的客戶或發(fā)往廣州,由東方長榮有限公司運輸部經(jīng)理關(guān)建偉(已判刑)收領(lǐng)。董菁、呂瑜青按月支付“代理進口費”給許華勝。
通過上述方法,許華勝共運輸、郵寄先鋒六號(口服)10500公斤、先鋒六號精氨酸1000公斤、奧米拉唑975公斤、先鋒四號23300公斤、頭孢三嗪105公斤、頭孢羥氨芐1000公斤、頭孢他啶230公斤、頭孢塞污鈉5公斤、阿齊霉素50公斤、頭孢克羅200公斤、7一ADCA9000公斤,走私貨物共價值2343萬余元,共偷逃稅額785萬余元。
檢察機關(guān)認為,被告人許華勝與董菁、呂瑜青等人同謀,運輸、郵寄走私入境的先鋒六號等藥品原料,致使東方長榮公司多次實行走私西藥原料行動,其行動觸犯《刑法》,應(yīng)以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追究其刑事義務(wù)。
庭上辯稱只運過一次貨,未收過“代理進口費”
昨日在法庭上,許華勝表現(xiàn)認罪,但他辯稱,自己并不認識董菁、呂瑜青,基本談不上“同謀”,他只運輸過一次貨品,但未收取過“代理進口費”。他稱自己一直從事海鮮運輸工作,2000年3月,他在飯館吃飯時認識了鄰桌的“王小姐”,“王小姐”問他愿不愿意幫公司拉貨,從坪山拉到筍崗倉庫附近,一次給250元報酬。許華勝想到一直沒找到工作的小舅子尚紅剛,便帶尚紅剛一同前往坪山。許華勝稱,事后他只是幫“王小姐”公司拉過一次貨,便再未與其接洽,尚紅剛的工作情況他也再未過問,直到去年10月他在海關(guān)被抓,才得知當(dāng)時拉的貨物是走私入境的。
檢察機關(guān)出示證據(jù),證明許華勝在公安機關(guān)供述時稱,自己曾拉了10多次貨,每拉一次可凈賺100多元。而許華勝當(dāng)庭表現(xiàn),這是公安機關(guān)請求他這么說的,否則不予記錄。許華勝的辯護律師也表現(xiàn),公安機關(guān)存在逼供、誘供嫌疑,應(yīng)以許華勝當(dāng)庭陳述為準。目前,此案仍在進一步審理中。(吳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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