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經(jīng)因容留、介紹賣淫罪被判過刑的女子韓某,出獄后重操舊業(yè),利用自己的關系網(wǎng)專門給4名賣淫女“拉客”從中獲利。近日,記者從青島李滄法院懂得到,韓某因介紹賣淫罪獲刑并被處分金。
現(xiàn)年50歲的韓某家住李滄區(qū)振華路,失業(yè)后為撈取點錢財,竟然“招聘”了幾名小姐,做起了容留、介紹賣淫的“生意”。據(jù)懂得,1998年12月韓某曾因容留、介紹賣淫罪獲刑5年并處分金。出獄后韓某有所收斂,還找了份工作,可后來嫌工作來錢慢,韓某又開端重操舊業(yè),籌備靠在街頭上利用自己的關系網(wǎng)替賣淫女“拉客”“撈金”。
從去年3月份開端,韓某找到4名賣淫女與對方商討好,她利用自己的關系網(wǎng)給她們介紹一些有錢的嫖客,保證她們服務的收費標準在每3個小時200元以上,但韓某必須從中抽取30%的提成。此后,韓某儼然成了這4名賣淫女的“經(jīng)紀人”,專門負責招攬“顧客”。
去年8月31日下午4時許,韓某接到男子李某的電話,對方請求她給安排兩名賣淫女,韓某便安排賣淫女李某和王某到正定四路的一處暫住處,向男子李某和另外一名男子張某供給性服務時被民警當場查獲。事后,民警根據(jù)線索將韓某抓獲歸案。
記者從李滄法院懂得到,韓某妨礙社會管理秩序,多次且為多人賣淫牽線搭橋,構(gòu)成介紹賣淫罪,并且韓某曾因犯容留、介紹賣淫罪被處以刑罰,其在刑罰履行完畢后,不僅沒有汲取教訓,反而又多次且為多人賣淫牽線搭橋,再次構(gòu)成介紹賣淫罪,情節(jié)嚴重,應予處分。法院一審判處韓某有期徒刑六年六個月,并處分金國民幣2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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