訊 (記者 蓋鳴霆 通訊員 孔娟)日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實施20周年首屆“仲裁公信力”論壇暨頒獎典禮上,濟寧市仲裁委榮獲三項國家級殊榮,其中“創(chuàng)新工作機制,打造和諧品牌”項目榮獲“開拓進取獎”、原副秘書長劉存德榮獲“美譽仲裁員獎”、宣傳調研科副科長孔娟榮獲“優(yōu)秀仲裁秘書獎”。
濟寧市仲裁委員會由法律、經濟貿易等方面的專家和知名人士組成,是最高人民法院對外公布的能夠仲裁涉外民商事糾紛的仲裁機構之一。目前已在全市11個縣(市、區(qū))和濟寧國家高新技術產業(yè)開發(fā)區(qū)、太白湖新區(qū)設立了13個仲裁辦事處,在市直部門單位和大型企業(yè)設立了17個仲裁聯絡處,成立了建筑業(yè)仲裁中心、中小企業(yè)仲裁中心等6個仲裁中心,構建起覆蓋全市、縱橫延伸的仲裁服務工作網絡。成立16年來,濟寧仲裁委員會已受理各類仲裁案件4780件,爭議總金額超過80億元,案件數年均增長率37%,標的額年均增長率133%。平均結案時間在60天以內,快速結案率達67%,調解(和解)率達78%,自動履行率達92%。
仲裁案例公司集體出游航班延誤,誰賠償損失?
近日,濟寧市某旅行社與一商貿有限公司簽訂旅游合同,約定旅行社組織商貿公司員工及家屬(成年人19人、小孩4人)到張家界旅游,住宿標準為“準三”,成年人2170元/人,小孩1400元/人,預付款70%、旅游結束后一周內付清剩余30%。同日,商貿公司支付旅行社3萬元。但出發(fā)前,因機場跑道施工,航班進行了調整,雙方發(fā)生意見分歧。隨后,旅行社向濟寧市仲裁委申請仲裁,賠償旅游費17440元及相應利息損失。商貿公司則反請求稱:合同約定住宿標準為“準三”,實際住宿條件未達到標準三星;旅行社擅自變更航班,造成個別游客生病,且給18名游客造成工資、誤工費等損失,故要求旅行社退還機票差價1668元并賠償損失。仲裁庭認為:商貿公司接受旅行社的服務,應按照合同約定支付相應旅游費用;雙方對住宿標準“準三”的理解存在差異,仲裁庭不予支持。雖航班變更并非旅行社造成,但其在航班變更后未及時履行告知義務,致使商貿公司未能及時行使知情權、難以作出其他選擇,已構成違約。商貿公司15位出行人員因航班延誤未能按時上班,本應扣發(fā)工資及全勤獎,該公司實際進行了發(fā)放,該部分款項屬該公司的損失,應由旅行社給予賠償。3名游客系家屬并非商貿公司員工,其誤工費不屬于商貿公司的損失,仲裁庭對該3名家屬誤工費損失的反請求不予支持。此外,商貿公司未能舉證證明部分人員生病與航班變更之間存在因果關系,因此,仲裁庭對商貿公司要求賠償醫(yī)療費的反請求亦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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