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膠州灣濕地保護區(qū)禁止蓋樓
青島市立法保護母親灣 《青島市膠州灣保護條例(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意見劃出膠州灣保護范圍 禁止圍海填海 船舶排污、采挖砂石最高可罰20萬元。
膠州灣是青島的母親灣,是我市“山、海、城”特色城市風貌的核心要素之一,對我市進一步優(yōu)化城市空間布局、建設“海灣型大都市”作用舉足輕重。但近幾十年來,隨著經(jīng)濟發(fā)展和城市建設的加快,膠州灣海域面積不斷縮小,海洋污染防治壓力不斷加大,生物多樣性面臨挑戰(zhàn)。為更好地保護膠州灣,經(jīng)市委同意,市人大常委會將制定《青島市膠州灣保護條例》列入2013年立法計劃。目前,《條例(征求意見稿)》已由市人大法制委員會組織起草完成,現(xiàn)面向全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保護范圍:
包括海域和沿岸陸域
《條例(征求意見稿)》指出,膠州灣保護范圍包括膠州灣海域和膠州灣沿岸陸域。膠州灣濕地保護規(guī)劃以及其他專項保護規(guī)劃劃定的保護區(qū)域超出以上范圍的,以保護規(guī)劃為準。膠州灣海域為膠州灣保護控制線的圍合區(qū)域。膠州灣保護控制線,是指經(jīng)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準的,東起團島灣頭,沿滄口灣、紅島、河套、海西灣,西至鳳凰島腳子石的連線。膠州灣沿岸陸域為自膠州灣保護控制線至陸域控制線的區(qū)域。陸域控制線,是指東起團島灣頭,沿團島路、團島一路、四川路、冠縣路、新疆路、膠濟鐵路、雙積路、雙元路、河東路、濱河路、膠州灣高速、雙積路、千山路、淮河東路、江山路、嘉陵江路、漓江東路,西至鳳凰島腳子石的連線。
《條例(征求意見稿)》提出,膠州灣保護控制線向陸地一側,樓山河、洋河以南和紅島、河套分界線南端至大沽河區(qū)間距離30米范圍內,其他區(qū)域距離100米范圍內,除景觀、交通需要外,不得新建、擴建各類建筑物、構筑物。本條例施行前已通過劃撥或者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除外。
膠州灣保護控制線未經(jīng)批準不得調整。確需調整的,應當經(jīng)市政府全體會議或者常務會議研究后,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
█環(huán)境保護:
排污總量逐年削減
市政府應當根據(jù)膠州灣海域環(huán)境保護規(guī)劃,確定主要污染物排入膠州灣的總量控制指標。主要污染物排入膠州灣的總量控制指標應當逐年削減。禁止向膠州灣海域排放船舶垃圾、生活污水、含油污水、含有毒有害物質污水、壓載水等船舶污染物;禁止穿越、跨越膠州灣海域建設輸油管線,但因碼頭裝卸船舶運輸?shù)氖托枰涮捉ㄔO的短程管線除外;在膠州灣沿岸陸域范圍內新建、改建、擴建項目排放的污水,應當納入城市公共排水管道,不納入的,不得新建、改建、擴建。
此外,膠州灣沿岸陸域范圍內,禁止新建、擴建煤炭、煤矸石、礦石、粉煤灰等易產(chǎn)生揚塵污染的露天物料堆場,原有的物料堆場應當進行抑塵改造和采取防滲漏措施。臨時性露天堆放的易產(chǎn)生揚塵污染的物料應當采用防塵網(wǎng)、防塵布覆蓋,或者進行噴淋、固化處理。禁止在膠州灣海域、岸灘和入膠州灣主要河流的河道內傾倒、堆放、填埋工業(yè)垃圾、生活垃圾、建筑廢棄物、農(nóng)業(yè)廢棄物以及其他廢棄物。
《條例(征求意見稿)》還提出,在膠州灣保護范圍內以及入膠州灣主要河流兩側各一定區(qū)域內,禁止新建或者擴建化工、印染、造紙、電鍍、電解、制革、有色金屬冶煉、水泥、拆船等項目;禁止新建或者擴建畜禽規(guī);B(yǎng)殖場、養(yǎng)殖小區(qū);禁止新建或者擴建固體廢物填埋場、處理場。
█濕地保護:
禁止房地產(chǎn)開發(fā)
膠州灣保護范圍內的岸線應當保持開放,除依法批準的港口、碼頭、船舶修造及軍事等用途外,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圈占,不得限制他人正常通行。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改變膠州灣內自然岸線的屬性,不得破壞膠州灣自然岸線保護范圍內的礁石、灘涂、濕地以及其他自然地貌和景觀。禁止毀壞膠州灣保護范圍內的山體和綠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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