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北京、上海居住8年以上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除提交填寫完整的申請表、往返機票訂單、無犯罪證明的基本材料(詳見哥斯達黎加駐華使館網(wǎng)站)外,持戶口薄和身份證,可向哥斯達黎加駐華使館(總領館)辦理領事簽證,即由領事直接審發(fā),無需報哥移民局批準(返簽)。
該規(guī)定從發(fā)布之日(2012年5月9日)起生效。 相關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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