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3月30日獲悉,美國商務部29日作出終裁,決定對中國產鋁型材征收8.02%至374.15%的反補貼稅及32.79%至33.28%的反傾銷稅。這距WTO對我訴美“雙反”案作出最終生效裁決僅僅過去4天。
4天前的3月25日,世貿組織爭端解決機構在日內瓦召開例會,通過了中國訴美國反傾銷和反補貼(簡稱“雙反”)措施世貿爭端案上訴機構報告。報告支持中方有關主張,認定美方對中國產標準鋼管、矩形鋼管、非公路用輪胎和復合編織袋采取的反傾銷、反補貼措施以及“雙重救濟”做法,與世貿組織規(guī)則不符。
世貿組織爭端解決機構剛剛對美國的“雙反”做法說不,美商務部就對中國產鋁型材征收高額“雙反”關稅,是巧合還是另有玄機?《法制日報》記者為此專門采訪了我國知名反傾銷法律專家、南開大學國際經濟法研究所所長程寶庫教授。
程寶庫認為,美商務部對中國產鋁型材征收高額“雙反”關稅,是按照美國國內法的相關規(guī)定作出的終裁,這里面情況較為復雜,F(xiàn)在還不能簡單地判定美商務部公然藐視世貿組織的裁決。以最善意的理解,這只能說明美國對世貿組織上訴機構終審裁決的反應機制有所欠缺。按照法理,中美雙方都是世貿組織成員,既然貿易爭端解決機構正在或即將對中美之間關于“雙反”爭端作出最終裁決,特別涉及“公共機構”的認定等關鍵問題,美國相關部門就應該延緩相關“雙反”裁決,而不是急于作出判斷。
同時程寶庫也指出,世貿組織裁決在各成員的國內法上并不具有直接執(zhí)行力。按照WTO爭端解決機制相關規(guī)定,解決爭端機構通過專家小組或上訴機構的報告后,當事各方應予執(zhí)行。在報告通過后30天內,當事方應通知爭端解決機構(DSB),告知其履行DSB建議或裁決的意愿和改正的具體措施及期限。若不能立即執(zhí)行,也可以要求在一段“合理期限”內執(zhí)行。如果DSB及爭端各方對合理期限都未能達成協(xié)議,則可通過仲裁確定。合理期限一般為90天,實際操作中最長可給予15個月。如果在合理期限內,被訴方不能改正其違法做法,申訴方應在此合理期限屆滿前與被訴方開始談判,以求得雙方都能接受的補償辦法。
可是如果合理期限到期后,爭議各方就補償問題達不成一致,中方又可以采取什么措施呢?
北京環(huán)中律師事務所王雪華律師曾代理多起我企業(yè)訴美反傾銷措施案件。他向《法制日報》記者介紹,WTO爭端解決機制的基本法律文件《關于爭端解決規(guī)則與程序的諒解》(DSU)制定了報復和交叉報復的程序。如果被訴方沒有在合理期限內執(zhí)行裁決或爭端各方沒有就補償問題達成協(xié)議,投訴方可向DSB申請批準其對被訴方中止依照所適用協(xié)議應承擔的減讓或其他義務,取消給予最惠國待遇,開始實施報復。DSB應在合理期限屆滿后30天內,批準授權,除非DSB一致同意拒絕該項請求。若被訴方對申訴方的報復措施表示反對或認為投訴方在要求報復中未遵守有關原則和程序,則可以提請仲裁。仲裁應在合理寬限期結束前60天內完成。仲裁裁決是終局的。
王雪華指出,對于世貿組織解決爭端機構的裁決,當事各方應予執(zhí)行。由于此前我訴美“雙反”案獲WTO支持,因此美商務部對我產鋁型材征收高額“雙反”關稅的裁決應該得到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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