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某家中財物被盜,聽信他人所說,疑是邵某所為。為追回損失,張某糾集三人將邵某帶至河邊恐嚇,邵某因害怕跳入河中,不甚溺水身亡。近日,濟寧市中區(qū)人民法院以非法拘禁罪判處主犯張某有期徒刑10年。
2009年12月份的一天,張某家中被盜。一時心急的他并沒有及時報警,而是輕信了別人,懷疑是經(jīng)常在家門口網(wǎng)吧上網(wǎng)的邵某所為。12月18日晚9時許,張某糾集其他3人來到網(wǎng)吧,將正在上網(wǎng)的邵某叫出,拖進車中。邵某被兩人夾在后排座中間,乘張某駕駛的黑色桑塔納被一路挾持至濟寧市南外環(huán)運河大橋北側的梁濟運河西岸。張某在河邊掌摑邵某,逼問是否偷了他家東西。張某同伙在一邊“協(xié)助”其逼問,邵某因害怕縱身跳入河中。三人推測邵某怕再遭逼問不敢上岸,又見向河中間游動,認為邵某會游泳,張某提議和同伙離開岸邊,讓邵某自行上岸。
張某回家后,擔心邵某出事,遂讓其父親前往事發(fā)地探個究竟。張父見河中無人,擔心受害者會報警,遂讓張某前往東營躲避三天。2010年2月18日16時許,邵某的尸體在該河中被人發(fā)現(xiàn),經(jīng)法醫(yī)鑒定系溺水死亡。
一審法院查明,張某家中被盜并非邵某所為。張某等人限制了邵某的人身自由,導致邵某跳入河中,溺水死亡的嚴重后果,其行為已經(jīng)構成非法拘禁罪,張某等主觀上并不追求邵某死亡的結果,客觀上沒有實施故意殺人的行為,不符合故意殺人罪的構成要件,故定性為故意殺人罪的意見法院不予采信。因此法院判處主犯張某有期徒刑10年,其他三人判處有期徒刑2至3年,張父犯窩藏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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