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對突發(fā)事件可征用個人財產
據《成都晚報》報道《四川省突發(fā)事件應對辦法(送審稿草案)》(以下簡稱《草案》)日前起草完畢,其中規(guī)定,縣級以上政府為應對突發(fā)事件,必要時可依法征用單位和個人的財產。財產被征用或者征用后毀損、滅失、不能繼續(xù)使用、無法歸還的,應當給予合理補償!恫莅浮啡囊呀浽谒拇ㄊ≌ㄖ菩畔⒕W公布并公開征求意見。
《草案》稱,縣級以上政府為應對突發(fā)事件,必要時可依法征用單位和個人的財產。
征用時應當向被征用的單位或者個人出具應急處置征用手續(xù)并登記造冊。被征用的單位或者個人拒不接受應急征用的,征用執(zhí)行人員在情況緊迫并且沒有其他替代方式時可以強制征用。財產征用人員不得少于2人,并署名備查,征收組應當有公證人員參加。
《草案》規(guī)定,被征用的財產使用后,實施征用的人民政府應當返還被征用人。財產被征用或者征用后毀損、滅失、不能繼續(xù)使用、無法歸還的,應當給予合理補償!榱送话l(fā)事件征用私人財產不是問題,問題是用什么樣的制度保障這樣的征用是合理的,是為公眾愿意接受并積極配合的,而不是假“突發(fā)事件”之名謀私利。
或將引發(fā)公眾擔憂
四川擬出臺規(guī)定,政府應對突發(fā)事件時可征用私人財產。對此,公眾充滿疑慮。有關方面解釋稱,征用不等于白用,財產被征用或者征用后毀損、滅失、不能繼續(xù)使用、無法歸還的,應當給予合理補償。然而,人們的擔憂并未就此消除。因為,這種征用,早在城市房屋和農村土地領域運行了多年,目的是為了“公共利益”,結果是拆遷糾紛不斷升級,成為一大社會問題。這一次,把目的換成“突發(fā)事件”,結果就會有天壤之別?
面對四川規(guī)定縣級政府就可以行使征用私產的權力,公眾擔憂的根本在于,對于一些政府部門來說,“突發(fā)事件”會像“公共利益”一樣只是一種旗號,行的則是侵損私人財產、與民爭利之實。由于普通百姓和政府部門不對等,因而在征用行為發(fā)生之時和之后,幾乎沒有討價還價的權利。因而,這樣的規(guī)定會不會導致政府權力的又一次擴張、公民權利的又一次損害?
公眾擔憂的實質乃是對一些政府部門的不信任。在已經發(fā)生的許多事件中,一些地方政府的行為,特別是縣一級政府,讓公眾不敢相信它們會使自己的利益不受損害。一些時候,即使答應得斬釘截鐵,但到兌現時總會變卦或打折扣。一些政府部門信用的缺失,已使其一些正當的有益的公共行為難以順利推行,這不能不令有關決策者深思。
毫無疑問,為應對突發(fā)事件而征用私產,是人類應對災難和危害性事件作出的制度性選擇,體現的是人類生存智慧,折射的是社會進步與文明。在一些緊急突發(fā)情況下,對就便的私產的征用,能夠使公眾生命財產和公共利益損失最小化,實現和維護的乃是大多數人的利益。然而,這種對公共利益的維護,不能以犧牲少數人的利益為代價。除非是少數人自愿,那種先入為主的認為少數人應該為多數人利益付出代價的想法是有害的。
政府部門要使一些彰顯文明進步的行為得到公眾的積極和善意的回應,最緊要的乃是重建自身的公信力。如果讓公眾覺得政府部門的征用是不可信賴和期待的,這種征用就會變得步履維艱。因此,政府部門再不能干那些讓公眾利益受損、與民爭利的事情,必須從利益場中抽身出來,真正擔起維護公共利益的職責與使命。否則,當政府部門在緊急情況下需要公眾支持時,公眾會以冷眼、冷臉相對。如果政府強制實現,將后患無窮。
為了防止一些缺乏信用的政府部門打著公共旗號干私事,有必要系統(tǒng)地明確規(guī)定權力的邊界和違規(guī)的懲處。其中最關鍵的是,對什么是“突發(fā)事件”作出更為清晰的界定,不能像“公共利益”那樣,變成可以任意解釋的筐。
對公眾來說,最關鍵的則是“合理補償”。強制拆遷之所以矛盾不斷,就在于補償的不合理。如果科學合理地補償不能厘清,征用的后果將是一筆糊涂賬,直接導致公眾對征用的抵觸乃至反抗。什么樣的補償才是科學的、合理的,不能由少數人說了算,應該將專家和公眾的意見作為更大的權重。
從公眾的“模糊經濟學”角度看,些微的贏利是公眾支持配合的前提,也是政府征用所必須付出的代價。道理很簡單,假如你征用私車主七成新的車,還他一輛十足的新車,他會很高興,所有潛在的被征用對象都會很樂意這么干。反之,如果你還他一輛電動自行車,他會跟你討說法,而所有潛在的被征用對象都會避之猶恐不及。
說到底,為了突發(fā)事件征用私人財產不是問題,問題是用什么樣的制度保障這樣的征用是合理的,是為公眾愿意接受并積極配合的,而不是假“突發(fā)事件”之名謀私利。
相關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