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
旅行社不退5萬保證金?
該起糾紛要從3年前說起。何先生訴稱,他為姐姐何小姐辦理韓國旅游簽證手續(xù),委托深圳市鵬城康輝旅行社有限公司(簡稱康輝旅行社)辦理。2007年11月26日,康輝旅行社員工劉某到何先生處出具了一份關(guān)于收取何小姐身份證、戶口本、銀行存折等物品收條,用于辦理韓國旅游簽證所用。
同年12月3日,康輝旅行社出具了一份《收款收據(jù)》,上面寫著:“今收到何先生代何小姐辦理韓國簽證保證金5萬元,2008年1月30日前退回保證金!蓖,何先生將5萬元匯入康輝旅行社賬號。何先生訴稱,后來,姐姐簽證手續(xù)辦妥,手續(xù)費也已交清,但旅行社方面卻遲遲不退還5萬元保證金。
而對此說法,康輝旅行社則表現(xiàn),何先生所稱的劉某基本不是該旅行社的員工,何先生與劉某之間的委托關(guān)系與旅行社無關(guān),何先生供給的銀行進賬單也顯示,何先生是將5萬元匯入劉某的個人賬戶,并未轉(zhuǎn)入旅行社賬戶。何先生所持的《收款收據(jù)》很可能是劉某私刻印章所為,他們已向警方報案。
福田法院審理后認為,根據(jù)現(xiàn)有證據(jù),何先生不足以證實其姐姐與旅行社存在委托簽證合同關(guān)系,有關(guān)司法鑒定顯示,《收款收據(jù)》與《銀行進賬單》是同一人書寫!妒湛钍論(jù)》存在重新填寫和變造的痕跡,因此,對該《收款收據(jù)》的真實性法院不予采信,何先生向案外人劉某個人賬號匯款的行動與康輝旅行社無關(guān),據(jù)此法院駁回了何先生的訴請。
二審:
需鑒定相干證據(jù)
何先生向深圳中院提起上訴。昨日二審法庭上,雙方均委托代理人出庭。何先生方上訴認為,他是在康輝旅行社的營業(yè)點接觸到旅行社員工劉某的,由劉某具體經(jīng)辦相干事宜。何先生的代理人表現(xiàn),當日劉某曾請求給付現(xiàn)金,何先生感到不穩(wěn)妥才提出匯款,劉某表現(xiàn)收到錢后將轉(zhuǎn)給公司。
康輝旅行社方則保持其一審的觀點,稱劉某不是旅行社員工,劉某收取何先生保證金的行動與旅行社無關(guān)。同時,他們認為何先生提交的《收款收據(jù)》存在明顯變造的痕跡,不能支撐其訴求。
法官當庭提出兩項鑒定請求,一是請求何先生及其姐姐在規(guī)定時間到法院,配合做相干筆跡鑒定,同時請求旅行社方面就《收款收據(jù)》的印章真?zhèn)芜M行鑒定。
旅行社方認可《收款收據(jù)》上的印章是真實的,但認為該收據(jù)經(jīng)過變造,不能作為定案證據(jù)。而何先生方則表現(xiàn),何小姐目前在國外,需要接洽才干斷定何時能回深圳作筆跡鑒定。此案目前尚在進一步審理中。 相關(guān)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