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方圣城濟寧新聞網訊 為了能更好的保障市民權益,貫徹實施由中國最高人民法院制定出臺并已于2010年11月1日起開始施行《關于審理旅游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濟寧市旅游監(jiān)察大隊工作人員通過深入解讀26條旅游司法解釋,確保旅游司法解釋的有效實施,有效保護廣大旅游者的合法權益。
據了解,隨著經濟的發(fā)展和人民生活水平提高,如今我國旅游業(yè)已進入了一個大眾旅游消費階段,近年來,一些旅游經營者的不誠信行為,既嚴重損害了旅游者的合法權益,也導致旅游市場的惡性競爭,已經形成社會關注的熱點。據中國消費者協(xié)會統(tǒng)計資料顯示,今年第三季度,旅游投訴量同比增長64.5%,位居投訴增幅第四位。由于旅游涉及的環(huán)節(jié)較多、鏈條長、責任主體多元化,旅游立法的滯后與司法解釋的空白,加大了旅行社與旅游者之間糾紛解決的難度,對旅游投訴部門處理投訴造成了很大障礙。
旅游司法解釋針對近年來旅游糾紛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秉承公平合理的原則,平衡旅游者與旅游經營者、旅游輔助服務者之間的合法權益。在界定旅游糾紛案件的受案范圍、旅游者的訴訟權利及權益、旅游經營者的責任等方面做出了全面規(guī)范。它明確了旅游經營者與旅游輔助服務者、旅游經營者與保險公司、旅游經營者與第三人、旅游經營者與地接服務單位、旅游經營者與公共客運交通工具以及旅游經營者與掛靠單位之間的六種法律關系,對于規(guī)范旅游企業(yè)的經營行為有重要的指導作用。
今后,濟寧市各級旅游執(zhí)法部門將以《司法解釋》頒布實施為契機,發(fā)揮旅游司法解釋的指導作用,進一步規(guī)范辦案程序,提高辦案水平,確保處結旅游投訴案件質效新提升,切實維護廣大游客的合法權益。
■新聞鏈接:
新《規(guī)》出臺多條旅行社免責條款
旅游者不聽從導游安排
造成損失者旅行社可免責
本報記者 周遠
記者在11月1日起實施的該新《規(guī)》中看到,新《規(guī)》第9條提出,旅游者如果未按旅游經營者、旅游輔助服務者的要求提供與旅游活動相關的個人健康信息并履行如實告知義務,或者不聽從旅游經營者、旅游輔助服務者的告知、警示,參加不適合自身條件的旅游活動,導致旅游過程中出現人身損害、財產損失,旅游者請求旅游經營者、旅游輔助服務者承擔責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據了解,本次出臺的《規(guī)定》中對三種情況下的旅行社經營者提出的免責條款,其《規(guī)定》中第十三條提出,因不可抗力等不可歸責于旅游經營者、旅游輔助服務者的客觀原因導致旅游合同無法履行,旅游經營者、旅游者請求對方承擔違約責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僅支持旅游者請求旅游經營者退還尚未實際發(fā)生費用的要求;在第二十條中則提出,旅游者在旅游行程中未經導游或者領隊許可,故意脫離團隊,遭受人身損害、財產損失,請求旅游經營者賠償損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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