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 (記者 高健) 因收受房地產(chǎn)商百萬元賄賂,崇文區(qū)地方稅務局原副局長朱鳳珍因受賄罪被宣武法院判刑13年。昨天,市一中院作出終審判決,維持原判。
朱鳳珍曾任崇文區(qū)地稅局、市地稅局涉外稅務分局黨組副書記、副局長、調(diào)研員。2000年,稅務機關發(fā)現(xiàn)投資房地產(chǎn)的富華公司需要補繳稅款,并要加收稅款滯納金220萬余元。公司老板王福生找到朱鳳珍,朱鳳珍同意免除滯納金,理由是富華公司是納稅大戶,近期資金困難,可以“通融”。按照稅法及有關規(guī)定,滯納金是不能被免除的。
此后,朱鳳珍之子出國留學,王福生讓自己的公司為朱鳳珍支付了簽證代理費用1.6萬元,朱鳳珍還以妹妹的公司資金緊張為由,向王福生“借款”100萬元,王福生讓財務人員把這筆借款做成了咨詢費,給了朱鳳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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