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2月17日,由梁山縣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的張傳磊等19名被告人黑社會性質(zhì)組織犯罪案件一審公開宣判,梁山縣人民法院判決認定了起訴書指控的犯罪事實。這是掃黑除惡專項斗爭開展以來,梁山縣判決的首例黑社會性質(zhì)組織犯罪案件。
該案19名被告人涉嫌7個罪名,200起違法犯罪事實,卷宗202冊,暴力犯罪與經(jīng)濟犯罪交織,刑民交叉,犯罪形態(tài)多樣,涉案財產(chǎn)數(shù)額特別巨大,案情復雜。
該案由梁山縣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張忠新,檢委會委員王偉,檢察官助理張孝省、劉貴秀,書記員梁吉武組成辦案組出庭支持公訴,梁山縣人民法院組成7人合議庭進行審理,20余名辯護律師到庭為19名被告人辯護。
案件于2019年10月28日開始公開開庭審理。
檢察機關指控,自2016年9月起,被告人張傳磊以梁山揚帆汽貿(mào)有限公司為依托,采用公司化管理、明確獎懲、傳授犯罪方法等手段開展組織運作,逐步建立起以被告人張傳磊為組織、領導者,以被告人張效強、孫敏為骨干成員,以被告人張嵩、張波、關于瀟、李騰飛、邢壯壯、郭新軍為積極參加者的黑社會性質(zhì)組織。
該組織穩(wěn)定、層級結構明確、人數(shù)眾多、勢力龐大,通過暴力、威脅等手段,大肆實施騙取貸款、敲詐勒索、尋釁滋事、強迫交易、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等違法犯罪活動,在梁山等地造成重大影響,嚴重破壞了社會秩序和經(jīng)濟秩序,侵害了人民群眾人身財產(chǎn)安全,造成了極其惡劣的社會影響。
庭審過程中,檢察機關出示了相關證據(jù),被告人張傳磊等19人及其辯護人進行了質(zhì)證,控辯雙方在法庭的主持下充分發(fā)表了意見。經(jīng)過9天審理,12月17日上午,庭審結束。
梁山縣人民法院以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zhì)組織罪、敲詐勒索罪、尋釁滋事罪、強迫交易罪、騙取貸款罪、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數(shù)罪并罰,判處被告人張傳磊有期徒刑二十年,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chǎn);以參加黑社會性質(zhì)組織罪等罪數(shù)罪并罰分別判處張效強等18名被告有期徒刑十八年至十個月不等,并處罰金。
該案的成功辦理,彰顯了檢察機關嚴厲打擊黑惡勢力犯罪的信心和決心,有效地維護了當?shù)亟?jīng)濟的健康發(fā)展和社會秩序的穩(wěn)定,取得了良好的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
(來源:梁山縣檢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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