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4日訊(記者 李丹 通訊員 李文東 馬恩舉)日前,兗州區(qū)公安局交警大隊與大安派出所密切配合,連續(xù)工作七小時,成功破獲一起交通肇事逃逸案件。
8月3日下午4時許,兗州區(qū)大安鎮(zhèn)轄區(qū)官路口村附近連續(xù)發(fā)生兩起交通事故,一輛轎車撞傷一騎電動車的行人后,又撞壞一輛?吭诼愤叺娜嗆嚭筇右。接到報警后,大安派出所立即趕赴現場,協(xié)助隨后趕到的交警大隊事故科民警進行了現場勘查。經現場了解,肇事車輛是一輛灰色三廂轎車,車牌不明。民警調取了路口附近的監(jiān)控錄像,確認了肇事車輛車牌,并獲取了車主為大安鎮(zhèn)某村村民卞某。民警立即到其家中查找,發(fā)現其未在家中。隨后,派出所安排警力在附近蹲守,直到夜間11時許,才將開車回家的卞某抓獲。
經過審查得知,8月3日下午4時許,卞某駕車回家途中,因車速較快,撞上了同向行駛的一輛電動車和路邊的三輪車,造成一人頭部受傷,因害怕承擔責任而逃離現場。直到事發(fā)后7小時,卞某心存僥幸,認為沒被警方發(fā)現,方才開車回家,不料被抓了個正著。
初審編輯:王振 責任編輯:宋猛
交通肇事逃逸所當承擔的責任
1民事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九十二條規(guī)定:發(fā)生交通事故后當事人逃逸的,逃逸的當事人承擔全部責任,但是有證據證明對方當事人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責任。這里所說"責任"是指民事責任,也就是我們通常所說的賠償責任.法律將該責任確定為推定過錯責任.由于當事人逃逸導致事故現場遭到破壞,使交管部門對事故責任難以認定,首先推定其有過錯,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若其有證據證明對方當事人也有過錯才可減輕其責任,這方面也加重了逃逸人的舉證責任。
2行政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二款規(guī)定: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且終生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該規(guī)定是對交通事故逃逸人員行政方面的制裁,其將被吊銷駕照且終生不能再取得,且不論其造成的交通事故后果大小。
3刑事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規(guī)定犯交通肇事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運輸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jié)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交通肇事后逃逸屬情節(jié)加重犯,刑法將此規(guī)定了較重的量刑.需要提及的是《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條“行為人在交通肇事后為逃避法律追究,將被害人帶離事故現場后隱藏或者遺棄,致使被害人無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嚴重殘疾的,以故意殺人罪或者故意傷害罪定罪處罰”,交通肇事因逃逸致人死亡法定最高刑是十五年,故意殺人罪法定最高刑是死刑。如全國關注的鄭州市公安局民警張金柱交通肇事案。張在駕車行駛時因車速過快,將騎自行車的蘇東海和其兒子蘇磊撞得飛彈起來摔倒在地,同時將蘇的自行車掛在肇事車下。沿途群眾不斷驚呼,張仍瘋狂逃跑,將蘇東海掛在車上拖行1.5 公里后被武警和群眾截獲才被迫停下。最終蘇東海重傷,蘇磊經搶救無效死亡。法院以故意傷害罪判處張死刑,以交通肇事罪判處三年有期徒刑,數罪并罰執(zhí)行死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