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出警記錄看,所謂警方不處置完全失實
主持人:平度政府以及當地公安部門在此次事件的處置中是否有不當之處?比如陳寶成一方所說激化矛盾、設局“釣魚執(zhí)法”?政府強拆?
李兆輝:事發(fā)后,我們從媒體上看到了很多說法,比如警方不出警,出警不處置,設局論這些論調。我們到平度之后,第一時間向警方核實了案件發(fā)生過程,并查閱了警方當時的出警記錄。
從出警記錄上看,8月9日12:08,城關派出所接到第一次報警,就是陳青沙的第一次報警,他們派出三名民警趕到現場處理,但是只在現場發(fā)現了一輛挖掘機;14:18,又接到陳青沙的報警,城關派出所再次出警,但在出警的途中,又接到陳寶成報警,報警的內容大致是:有個挖掘機正在強毀宅基地,現在發(fā)生沖突,在村中間陳青沙家。警方到現場時,郭曉剛已經被拘禁在駕駛室里。
從警方那邊我們了解到,從8月9日12:08到8月10日14:30,陳寶成等人曾以“挖掘機強毀其宅基地”、“現在發(fā)生沖突”等原因進行了18次的重復報警,警方也前后出動90余人,案發(fā)的時候,尤其是在事發(fā)當晚,警方一直都在現場。這個細節(jié)我們也能從陳寶成的微博上看到,當天20:10的時候,陳寶成發(fā)布的一條微博上寫道“剛才有兩個人過來,打著手電,遠遠看,我方以手電回應,對方自稱警察……這里此時一團漆黑。”后來我們從城關派出所所長劉偉那里了解到,當時晚上他們安排了四名警方人員在那里留守。為了確保人質在駕駛室內的安全,讓他們不時的往那邊照射一下燈光。
從上面的證據看,所謂的警方不出警完全失實。所謂的警方不處置也完全失實。
從警方那邊了解到,案發(fā)之后,第一時間趕到現場的民警、城關派出所所長劉偉、副所長陳錫軍、平度市公安局治安大隊副大隊長王洪忠等人先后到現場對陳寶成等人進行勸說,一共前后有五次勸說,但均未奏效。9日晚上,還有4名警察守在案發(fā)現場,來防止意外事件發(fā)生。
除此之外,警察找來陳寶成的朋友趙曉光,希望能夠勸服陳寶成,以和平方式解決問題。同時,還找到張朋珂的父親和弟弟到現場勸說,但是也沒有奏效。
我們采訪當地村民的時候,村民也向我們證實,當時警察一直努力解救,村民描述是“現場危險復雜,救人確實困難。”
盛堃:當時網上還有人說,司機是受人指使,故意被扣留在現場。我們也采訪過郭曉剛的老板,就是挖掘機的車主,叫姜俊英。姜俊英也給我們看了郭曉剛自己記的施工記錄,他根據記錄從姜俊英那里領工資。他從7月17日開始,就斷斷續(xù)續(xù)的在金溝子村施工,原因是當時天氣不好,有時下雨沒法工作。到出事之前已經干了11天了,也就是8月9日是第12天,所以,不存在故意安排一個司機過去被拘禁這一說。還有人說,是姜俊英讓郭曉剛留在那里,郭曉剛還說自己挺好的,針對這個我們也特別采訪姜俊英,她說根本不可能,那幾天都快被嚇成神經病了,多次求他們放人,而且陳寶成當自己的面點汽油,拒絕放人。
對于挖掘機司機郭曉剛,我們曾經面對面采訪過他,也是問這個事,問他是不是自愿留下來。他說“那種情況下誰敢跑,哪是自愿留下,誰想自愿留下”.當時他和張朋珂等人說,這個事不關他的事,他只是打工的,你有什么事找領導跟你協(xié)商,求對方把他放掉。郭曉剛說,當時他們都在車周圍圍著,根本不敢想逃跑,白天的時候他們在駕駛室里往他身上倒汽油,根本沒有機會逃跑。
還有人說,警方是故意在24小時之后才解救郭曉剛,原因就是為了滿足非法拘禁罪的立案標準。但是,我們查閱了相關法律得知,關于非法拘禁罪的定義是:以拘禁、捆綁、禁閉、扣留或者其他強制的方式,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行為。針對這個問題,我們也咨詢了律師:非法剝奪人身自由是一種持續(xù)行為,即該行為在一定時間內處于繼續(xù)狀態(tài),使他人在一定時間內失去人身自由。使用暴力、威脅等限制人身自由,持續(xù)一定時間就構成非法拘禁罪。24小時不是構成非法拘禁罪的必要條件,時間持續(xù)的長短不影響非法拘禁罪的成立,而只影響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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