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馬克思主義研究中心、山東社會科學院政治學研究所副研究員馮峰(攝影記者 扈楓)
齊魯網12月12日訊(記者 張璐)12月12日上午,由齊魯網齊魯時評特別策劃的《專家解讀十八大報告》第六期特別邀請山東社會科學院科研組織處處長、研究員,全國黨建研究會特邀研究員楊金衛(wèi);山東省馬克思主義研究中心、山東社會科學院政治學研究所副研究員馮鋒從黨的反腐敗工作的角度為廣大網友對十八大報告進行解讀。
黨的十八大報告指出,一些領域消極腐敗現象易發(fā)多發(fā),反腐敗斗爭形勢依然嚴峻。對這些困難和問題,我們必須高度重視,進一步認真加以解決。在談到反腐敗的制度建設時,研究員馮鋒涉及到了完善相關法律制度的方面,其中著重指出了“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的量刑問題。馮鋒認為,我國現行的“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對于懲處貪腐分子來說,量刑偏輕。
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是指國家工作人員的財產或者支出明顯超過合法收入,差額巨大,本人不能說明其來源是合法的行為。根據刑法修正案七第14條的規(guī)定,“國家工作人員的財產、支出明顯超過合法收入,差額巨大的,可以責令該國家工作人員說明來源,不能說明來源的,差額部分以非法所得論,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差額特別巨大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財產的差額部分予以追繳。”可以看出“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的最高刑罰是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追繳財產的差額部分。依據我國現行司法解釋,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中“數額特別巨大”的量刑起點是十萬元。
而根據我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條的內容,對犯貪污罪的,根據情節(jié)輕重,分別依照下列規(guī)定處罰:“個人貪污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可以并處沒收財產;情節(jié)特別嚴重的,處死刑,并處沒收財產。個人貪污數額在五萬元以上不滿十萬元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處沒收財產;情節(jié)特別嚴重的,處無期徒刑,并處沒收財產。個人貪污數額在五千元以上不滿五萬元的,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jié)嚴重的,處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據刑法第三百八十六條的規(guī)定,對犯受賄罪的,“根據受賄所得數額及情節(jié),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條的規(guī)定處罰。索賄的從重處罰。”也就是說,如果以貪污罪或受賄罪論處,只要相關數額在“五千元以上不滿五萬元的”,就要“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jié)嚴重的,還可“處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而數額超過十萬的,則最高可處死刑。
相較之下,以同樣的犯罪數額,處“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和處“貪污受賄罪”,其量刑的輕重相差甚大。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和貪污受賄罪的一個重要區(qū)別在于,前者的非合法來源財產無法查證其來源情況,而后者的非合法來源財產有確鑿證據證明來源于貪污受賄行為。馮鋒認為,實際上絕大部分來源不明的“巨額財產”就是自貪污受賄而來,但是從最終的量刑結果來看,犯罪者卻沒有受到以貪污受賄罪標準應受的懲處,這就無形中降低了很多貪腐分子的貪腐成本。
反腐敗工作是一個長期的過程,隨著時代的發(fā)展,反腐敗在法制上和制度上都需要不斷更新和不斷增添新的內容,馮鋒表示,懲治腐敗需要我們的法律增加剛性規(guī)定,從嚴約束和規(guī)范,打造防治腐敗的有力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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