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者為來自吉打的陳姓男子(35歲),她于2006年12月在泰國進行變性手術,較后在2009年要求國民登記局在性別欄更換為女性。
無司法權審理在國民登記局表明需要庭令方獲更換身份證性別時,她于2010年5月入稟太平高庭,要求法庭宣判她是女性,同時更換大馬卡的性別資料,申請在2011年1月7日,被法庭認為沒有司法權審理相關案件而駁回。
“陳小姐”較后透過霹靂州怡保桂和區(qū)州議員黃家和律師提出上訴。上訴庭于今年9月27日聆聽雙方陳詞,并于5日作出裁決。上訴庭在當天宣判“陳小姐”無須支付堂費。
律師:法庭說辭約束類似案件
黃家和說,雖然“陳小姐”的案件被駁回,但是上訴庭認為法庭有司法權審理此案。無形中,這將對下一宗案件有約束的作用。他形容這是首宗在上訴庭處理的個案,當天的裁決是地標性的裁決。他會咨詢“陳小姐”以決定是否再次上訴至聯(lián)邦法院。
或上訴聯(lián)邦法院
“案件自2009年開審以來,"陳小姐"已經(jīng)感到身心疲累。”
上訴庭三司為拿督阿都瓦合、拿督賽阿末希爾米以及拿督阿都阿茲。“陳小姐”是列國民登記局為唯一答辯人。該局代表律師是聯(lián)邦高級律師諾希山。
隆市怡保高庭判決大不同
黃家和說,據(jù)查閱資料,怡保高庭和吉隆坡高庭曾作出不一樣的判決。怡保高庭法官VT辛甘在2005年以法庭沒有司法權而拒絕申請人的要求;時任吉隆坡高庭法官的退休聯(lián)邦法院法官丹斯里馮正仁則在同一時期,諭令國民登記局更改變性人士在大馬卡的性別資料。
“之前,大馬有兩宗申請轉(zhuǎn)換性別案例,其中一名男變性者于2005年5月25日,在吉隆坡高庭獲得批準轉(zhuǎn)換性別,另一名女變性者則于2004年11月4日,在怡保高庭申請轉(zhuǎn)換性別被拒絕,兩人皆是華裔。”
他說,由于兩宗案例都有不同的判決,5日的案件則是上訴庭首宗審理的類似案件結論,換言之,表示上述2案可被區(qū)分。
沒大馬醫(yī)藥報告駁回申請
黃家和指出,上訴庭當天的一致裁決,等于認同法庭有司法權審理類似案件的權力,也列出類似案件的考量三大因素,即醫(yī)藥報告、心理報告及社會認同。
他說,法庭審閱“陳小姐”提呈的宣誓書、香港的心理報告、泰國的醫(yī)藥報告及手術成功等相關報告,認同答辯人(國民登記局)沒有在宣誓書內(nèi)挑戰(zhàn)“陳小姐”的變性后的身份。
他也說,法庭基于“陳小姐”所提出的心理及醫(yī)藥報告來自香港及泰國,當中缺乏大馬醫(yī)藥報告,而判決“陳小姐”要求變性更換性別沒有獲得大馬醫(yī)藥專業(yè)的認同,而駁回其申請。他說,上訴庭也一直強調(diào)大馬醫(yī)藥報告的重要性。 相關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