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9日9時,山東德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ST德棉”)虛假陳述賠償糾紛一案,準時在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開庭,這是全國多位股民起訴ST德棉中索賠金額最高、案件進展最快的一例。記者在現場看到,原告廣東股民莫女士沒有來到濟南,國內知名證券維權人士、廣東奔犇律師事務所律師劉國華從廣東趕來,作為其代理律師與德棉代理律師當庭辯論。
可以說,ST德棉一案牽動著無數投資者的心。這之中既有對一審判決的憤懣,也包含對二審審判結果的期盼。莫女士就曾公開表示:“堅決不服,肯定上訴,哪怕打到最高人民法院,也會堅持下去!”
追溯“造假門”
ST德棉“造假門”始于5年前。2007年3月16日至2008年5月13日期間,德棉股份向其控股股東德棉集團累計提供資金4.3億元,卻沒有按照關聯交易的要求及時進行臨時信息披露。
2008年6月5日,德棉股份發(fā)布《山東德棉股份有限公司關于山東德棉集團有限公司違規(guī)占用資金的公告》,披露了德棉集團違規(guī)占用德棉股份資金及被證監(jiān)會立案調查等事項。中國證監(jiān)會也于2009年6月3日發(fā)布《行政處罰決定書》,認定德棉股份“未及時履行臨時信息披露義務”、違反了《證券法》相關規(guī)定,給予德棉股份及相關高管警告,并分別處以30萬元、5萬元不等的罰款。
據了解,在德棉股份虛假陳述期間,全國多位投資者因此蒙受損失并集體維權,并于去年5月起訴至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在去年10月駁回原告之一莫女士1150多萬元的索賠訴訟請求,理由是德棉股價下跌系因股市系統(tǒng)性風險所致,與該公司虛假陳述行為無必然因果關系。
莫女士當時就決定向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她告訴記者:“截至2008年6月5日德棉虛假陳述更正日時,我的賬戶中尚有2787000股德棉股票。因ST德棉虛假陳述,我損失慘重,一定會上訴。”
對于ST德棉造假致使受損股民的人數,劉國華有一個保守估計:“應該有過萬人符合起訴條件,投資差額損失可能高達上億元。但目前,由我代理起訴的股民并不多,投資差額損失約為2900萬元!
劉國華提醒投資者應具有維權意識。據介紹,投資者提起民事賠償的訴訟時效為兩年,以德棉為例,由于證監(jiān)會對德棉股份的《行政處罰決定書》是在2009年6月3日發(fā)布的,因此投資者應當最晚在2011年6月3日之前向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證券虛假陳述賠償訴訟。
虧損系“系統(tǒng)性風險”?
2月9日的庭審中,原被告代理律師間的一個最大爭議,是股民損失與德棉虛假陳述是否存在因果關系?也就是說,其間投資者的虧損,究竟是股市系統(tǒng)性風險造成的,還是德棉虛假陳述造成的。
庭審現場,ST德棉代理律師孫守忠表示,德棉的確存在虛假陳述的事實,但已經受到證監(jiān)會的處罰,德棉并不一定要對上訴股民進行民事賠償。他列舉了2008年股市下跌的內部原因和外部原因,認定股民損失是由系統(tǒng)性風險造成的,而不是由德棉虛假陳述造成。
劉國華律師反駁說,在德棉虛假陳述實施日2007年3月16日,深成指數為8147.32點,中小板指數3408.26點,紡織板塊指數496.525點,數據均較2008年6月5日更正日的11860.27點、4321.58點、528.63點低。也就是說,整個虛假陳述實施期間,大盤指數是走高的,如以德棉方面所稱的大盤指數來認定系統(tǒng)性風險,本案根本不存在大盤指數下跌等系統(tǒng)性風險。而且,虛假陳述的德棉股價在2007年3月16日為6.63元,比2008年6月5日更正日的5.77元高,明顯是因為德棉股份虛假陳述,扭曲了股價,股價下跌導致了股民損失。
作為國內知名證券維權人士,劉國華曾打過不少類似官司。他告訴記者,之前黑龍江省高級人民法院終審的“大慶聯誼案”,寧夏回族自治區(qū)高級人民法院終審的“銀星能源案”,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終審的“鄭百文案”,均明確不認定系統(tǒng)性風險因素導致的損失。而此前的“杭蕭鋼構案”、“中捷股份案”、“華盛達案”,均以調解方式結案,賠付比例分別為82%、71%、70%。同樣是因大股東資金占用引發(fā)的證券虛假陳述案,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調解的中捷股份一案,150位原告獲賠1830萬元,賠付比例高達71%。
造假違法成本太低
從之前廣為人知的銀廣夏、藍田股份以及東方電子的造假案,再到近期五糧液虛假信息披露,綠大地欺詐上市,上市公司頻繁爆出造假丑聞。究其原因,是造假的違法成本太低。
記者了解到,當年東方電子一個虛假陳述,造成的股民損失在20億元以上,其中很大一部分錢流入了虛假陳述行為人的腰包,最后賠償僅折合3億多元。顯然,虛假陳述有巨大的獲利空間。
根據我國《刑法》161條(提供虛假財會報告罪)中,其最重刑罰不超過三年,且并未對故意隱瞞應披露信息、不及時發(fā)布信息并造成嚴重后果的行為規(guī)定罪名和刑事責任。缺少威懾虛假陳述行為的刑罰手段,使得虛假陳述行為人在此情況下逃脫刑法的制裁。
另外,針對虛假陳述,證監(jiān)會主要是作出行政處罰,其行政處罰罰款最多不超過60萬元,如ST德棉一案是罰款30萬元。“違法者如果從違法行為中已經獲利幾十億元,60萬元他會放在眼里嗎?”劉國華反問記者。
即使是訴訟維權之路,也越走越難。劉國華坦言:“關于上市公司造假的司法解釋出臺快10年了,但近兩年的一個感受,卻是證券訴訟維權沒有進步,而是退步了。之前的天津磁卡案、海信科龍案等,因為事實清楚,一般都是調解結案,賠付比例也很高,都在70%以上。但我剛剛結案的廣汽長豐,賠付比例就只有50%,ST德棉更甚,我還是第一次遭遇一審駁回的。另外,海南的華聞傳媒虛假陳述賠償糾紛案,也是一審股民訴訟請求全部被駁回了。”
美國證券市場關于信息披露、打擊證券犯罪的做法值得借鑒。美國2002年出臺的《薩班斯法案》近乎嚴苛地打擊證券犯罪。其主要表現在:上市公司的首席執(zhí)行官、首席財務官等主要高管必須對公司財務報告的真實性負責,一旦財務報表被證實存在違規(guī)不實之處,將按證券欺詐罪被判處最高達25年的刑期。對犯有證券欺詐罪的個人和公司的罰金最高分別可達500萬美元和2500萬美元。也正因為如此,才有了安然公司這樣“能源巨頭”因造假一夜間轟然倒塌的前車之鑒。
二審結果將擇日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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