喜歡喝點小酒本無可厚非,但他酒后卻耍起了酒瘋 ,不僅無端追逐毆打途經(jīng)此處的三名路人,而且在民警趕到現(xiàn)場時踹打民警,還砸毀了警車;他在車行工作,因嫌車行老板給的工資低,一氣之下拿起鑰匙,把車行里的六輛待售新車全給劃了。近日,四方區(qū)人民法院對這兩位因沒管住自己的壞脾氣,而觸犯刑法的犯罪嫌疑人進行了依法宣判。
醉酒發(fā)泄,先踹民警后砸警車
馬強(化名)今年27歲,平時喜歡喝點小酒,盡管是大學畢業(yè),但是喝酒之后卻總不能控制好自己的行為,時不時就會做出一些出格的事情。2011年4月26日晚上10點,又喝了點小酒的馬強,感到心中憋悶就在路上閑溜達。當他借著酒勁走到重慶南路四方大酒店附近時,就找起了路過此處的謝某的麻煩,對著謝某先是一頓痛打,竟致使謝某的左眼眼眶骨折,隨后他又追打一同路過此處的謝某的同事馮某、蔣某。
此時,青島市公安局四方分局的110警車恰好巡邏至此,當兩位公安民警對被告人馬強進行勸誡、制止時,已經(jīng)打紅了眼的馬強不僅不予理會,反而對兩位民警進行辱罵并撕扯民警的警服,接著又對民警報以拳擊腳踹。打人后馬強還不解氣,又把警車左后側(cè)玻璃踹碎,將警車裝備廂鐵門踹變形。
4月27日,涉嫌打人砸車的馬強就被查獲到案,經(jīng)法醫(yī)鑒定被害人謝某的傷情為輕傷,經(jīng)物價部門鑒定警車損失價值人民幣721元。四方區(qū)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馬強無故滋事、隨意毆打他人,致一人輕傷,并對執(zhí)勤的公安民警隨意辱罵毆打,又踹壞警車的部分部件,其行為已經(jīng)構(gòu)成尋釁滋事罪。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四方區(qū)人民法院一審判決被告人馬強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
因工資低,拿起鑰匙劃新車
江豐(化名)家住市南區(qū),高中畢業(yè)后供職于某著名品牌汽車銷售公司,但他卻對自己的工資并不滿意。拿著低工資卻看著有錢人一擲千金買豪車這讓他心里很不舒服,他將自己工資低的原因歸咎到了車行,就想報復一下車行老板。
2011年3月24日早晨8點,在四方區(qū)重慶南路某車行展廳 ,江豐用鑰匙故意劃損了兩輛試駕車輛的車身。劃車之后他并沒有停手,繼續(xù)拿新車發(fā)泄自己心里的怨氣。在3月25日和4月1日早晨8點左右,江豐兩次在四方區(qū)重慶南路該車行展廳,用鑰匙故意劃損兩輛榮威 350D型轎車和兩輛榮威550S型轎車的車身。
紙終究包不住火,2011年4月22日,劃傷六輛新車的江豐被公安機關依法刑事拘留。經(jīng)物價部門鑒定,造成涉案車輛損失價值共計人民幣6918元。四方區(qū)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江豐故意毀壞公私財物,數(shù)額較大 ,其行為已構(gòu)成故意毀壞財物罪,應該予以依法懲處。
江豐的辯護律師稱,江豐的工資一直低于青島市最低工資標準,這對被告人家庭生活造成了困難,因此車行對犯罪的發(fā)生具有一定的過錯。但法院認為這個辯護意見沒有法律依據(jù),也并沒有予以采納。
四方區(qū)人民法院認為,江豐到案后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可從輕處罰;但他對故意毀損的車輛均未能給予賠償,給被害人造成了經(jīng)濟損失,該情節(jié)在量刑中亦予以考慮。最終,法院一審判決被告人江豐犯故意毀壞財物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
見習記者 許永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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