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本社接到中國聯(lián)合網(wǎng)絡通信有限公司濟寧公司嘉祥分公司(下稱:聯(lián)通嘉祥分公司)職工來電,反映 “公司正在給職工改簽勞動合同,職工不知道改簽合同原因,更不清楚與自己簽訂勞動合同的公司地址在哪、經(jīng)理是誰、聯(lián)系電話等最基本的信息”。為探究竟,記者立即前往調(diào)查。但沒想到,聯(lián)通嘉祥分公司工會副主席歡一場竟然狂言:將記者的錄音設備“摔嘍”!
據(jù)記者調(diào)查,聯(lián)通嘉祥分公司與職工關系糾紛由來已久,1995年1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頒布實施后,該單位并沒有及時給職工簽訂勞動合同,雖然單位效益始終不錯,職工獎金福利都很優(yōu)厚,經(jīng)常安排職工旅游觀光外出學習培訓,但卻沒有依法為職工交納保險,直到2002年7月才開始與職工簽訂勞動合同、交納保險。2009年,經(jīng)過部分職工的再三催問,公司提出為部分職工補辦1995至2002年7月1號的保險手續(xù),而且要求九十年代上班的職工自己交納單位與個人應繳的全部費用及遲納金,每人還多拿了300元,說是到相關部門找關系的活動經(jīng)費。至今仍有60年代參加工作的老職工為勞動關系糾紛四處上訪。2011年聯(lián)通嘉祥分公司再出新招,在職工不知情的情況下,將職工轉(zhuǎn)到山東保時通信信息有限公司濟寧分公司麾下,把職工推向外包公司實行勞務派遣自用,而職工對此并不知情,也不了解山東保時通信信息有限公司濟寧分公司的相關信息,成了任公司擺布的羔羊,有人將情況反映到我社。2011年3月15日下午,記者到該公司進行了隨機采訪:
記者:請問你在聯(lián)通嘉祥分公司工作多長時間了?
關喜云:我是九三、四年來公司工作的,當時是臨時工,現(xiàn)在還拿著每月幾百元的工資。
記者:你簽勞動合同了嗎?
關喜云:簽訂勞動合同了,自己補交了2002年7月份以前的保險金,我還多交了300元活動經(jīng)費。合同簽訂以后單位拿走沒再給,只有單位領導手里有,我們職工至今沒有一份勞動合同。
記者:你對公司勞動人事管理這方面有什么看法?
關喜云:怎么說啊,這個單位工作十幾年了,端人家的碗歸人家管,年齡也大了,現(xiàn)在沒辦法再改行了。這些年,簽訂了幾次勞動合同,連一份也沒有給我。
記者:你們都是一個單位的職工?
心語:是啊,都是一起的。
記者:你工作多少年了?
心語:沒幾年。
記者:簽訂勞動合同了嗎?
心語:簽了,我簽了三回勞動合同了,簽完就完事。
記者:你有簽訂的勞動合同嗎?我能不能跟你去看看?
心語:簽完合同都交給主任了,我手里沒有,你是看不到了。
記者:請問你貴姓(身旁另一位人)
黃友善:黃友善;
記者:你是做什么工作的。
黃友善:我們都是一個單位的;
記者;你工作多長時間了?
黃友善:十五、六年了。
記者:你補交保險了嗎?
黃友善:沒有;
記者:你為何不補交?
黃友善;我沒有那么多錢;
記者:你今年簽勞動合同了嗎?你手里有沒有合同?
黃友善:簽了,簽訂了兩份,交給領導了,沒有給我個人,這些年來簽了好幾次勞動合同,沒有給我們一份。
2011年3月18日上午,記者再次來到聯(lián)通嘉祥分公司,直接到公司辦公室,向值班人員說明來意。他問了一下我想了解的情況,然后去向經(jīng)理匯報。期間,公司工會副主席歡一場來到辦公室質(zhì)問記者:“你來弄什么的?”
記者:來了解公司為職工簽訂勞動合同、保險費繳納情況等事宜。
歡一場:你是不是沒事干了?!合同都簽訂了!關于保險的事,你就是去勞動仲裁也不受理,我們有勞動局的文件。
記者:能讓我看看勞動局的文件嗎?你們是以勞動局的文件為準,還是國家法律為準?
歡一場:你說的什么。浚。ㄕf著,翻看記者采訪記錄本)
記者: (啟動另外一個錄像設備)
歡一場:你看你能耐的!敢錄我的音!我給你摔嘍!因記者及時保護措施,采訪設備幸免于難。歡一場摔門離開辦公室。事后得知,2009年為職工補辦保險的手續(xù)的人正是歡一場,當時任人事科主任。
或許因辦公室領導太忙,或許公司經(jīng)理有事抽不開身。截止發(fā)稿,記者沒有得到聯(lián)通嘉祥分公司的回音。
律師點評: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對勞動合同、工資待遇、社會保險和福利等都作了詳細的規(guī)定。如果是本單位直接招用勞動者,那么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16條規(guī)和第17條規(guī)定,用人單位和勞動者要依法簽訂勞動合同。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guī)定,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時,應當如實告知勞動者工作內(nèi)容、工作條件、工作地點、職業(yè)危害、安全生產(chǎn)狀況、勞動報酬,以及勞動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況。如果是勞務派遣,那么根據(jù)法律規(guī)定,勞務派遣單位是用人單位,應當履行用人單位對勞動者的義務,與被派遣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勞務派遣單位派遣勞動者應當與接受以勞務派遣形式用工的單位訂立勞務派遣協(xié)議。被派遣勞動者享有與用工單位的勞動者同工同酬的權利。用工單位無同類崗位勞動者的,參照用工單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崗位勞動者的勞動報酬確定。用人單位是不能直接與勞動者簽訂派遣合同的,聯(lián)通嘉祥分公司在職工不知情的情況下,直接讓職工改簽合同的做法顯然沒有法律依據(jù)。同時,《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明確規(guī)定了工會的作用。其中第7條規(guī)定,工會代表和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依法獨立自主地開展活動。第三十條規(guī)定,如果用人單位違反法律、法規(guī)或者勞動合同,工會有權要求重新處理;勞動者申請仲裁或者提起訴訟的,工會應當依法給予支持和幫助。那么作為工會副主席的歡一場,其言行和立場,與工會的法定職責相去甚遠。(本文 所涉及人員均為化名)記者 于昱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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