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莒南一80后村主任吸納一批刑滿釋放人員、社會閑散青年,買鎬把、鋼叉、迷彩服、假軍牌等組建“私人武裝”,在當?shù)貜娡?ldquo;圈地運動”,制造“釣魚慘案”,充當“地下錢莊”,成為當?shù)厣鐣囊淮?ldquo;毒瘤”。
經過警方4個多月的調查,4月20日,文某涉嫌組建涉黑團伙被緝拿歸案并移交檢察機關審查起訴,《起訴意見書》長達64頁,共3.5萬字。
確立“江湖地位” 組建“私人武裝”
文某,男,1981年出生于莒南縣汀水鎮(zhèn)王家溝村,1998年至1999年先后因盜竊、擾亂單位秩序、尋釁滋事等違法行為被治安罰款、治安拘留、勞動教養(yǎng)。
2002年,釋放后的文某糾集另外7人結拜為“把兄弟”,文某排行老三,人稱“三哥”。他們又先后吸納一批刑滿釋放人員、社會閑散青年加入其中。不久文某就因膽子大、腦子活、會籠絡人心,確立了團伙“老大”地位。
2007年,文某采取威脅、利誘等手段,成功競選王家溝村村委主任。團伙成員的事情一般都由文某出面擺平,團伙的收益、分配更是由他一手操控,其手下也對他唯命是從,甚至個人崇拜。
辦案民警介紹,該團伙成員的江湖氣息濃厚,除了稱兄道弟各有綽號外,最明顯的特征是外出時經常戴著墨鏡,且大多都有文身。為維護團伙的“安全”,文某安排手下購買了鎬把、鋼叉、臘條棍、迷彩服、假軍牌等“制式武裝”,并從外地秘密購買了兩把長管獵槍。
2008年,“青臨高速”在莒南汀水一帶施工,為控制公路的供料和施工,文某先后吸納一批成員加入,發(fā)展成有20余名骨干成員和馬仔的涉黑犯罪組織。其團伙成員相對固定、等級分明,并有明確的內部分工。所有大事均由文某說了算,其妻負責日常事務和收支記賬,有幾名馬仔住在文某家中,負責協(xié)助文某處理團伙事務,并保護其一家人的安全。
強推“圈地運動” 實施“非法斂財”
在幾年的擴張中,文某團伙搶占了汀水及其周邊鄉(xiāng)鎮(zhèn)眾多的土塘、石塘、魚塘,壟斷了所有能夠涉足的大小市場,此外打著“租賃”的旗號將供電站等一些單位的大院騙到手后,就不再提租賃費的問題。
文某等人強令周邊多個村的石塘承包戶每賣一拖拉機石頭就交給他一定數(shù)額的“保護費”,并同時安排手下在公路上對買石頭的拖拉機進行計數(shù)收費,后石塘承包戶不堪重負,低價出讓,汀水鎮(zhèn)全部石塘落入文某之手。為阻止外地石頭銷往汀水一帶,文某安排手下外出查看,只要發(fā)現(xiàn)外地來賣石頭的,就命人前去驅趕,一些沒來的及走的,拖拉機就被砸爛。通過各種手段,文某等人逐漸壟斷了汀水一帶的石料市場。
2007年,青島膠南市的王某在汀水鎮(zhèn)投資經營校車,接送汀水鎮(zhèn)中心小學的學生上學、放學。一年后,文某等人看到校車生意有利可圖,遂脅迫王某的家人和司機,不準再繼續(xù)經營校車,還要求王某將價值12萬余元的校車以10萬元低價賣給他,后卻又只付給9.6萬元。僅校車一項,自2008年12月至2010年10月,文某等人就牟利11.3萬元。
據公安機關調查,文某犯罪組織非法聚斂了大量財富,僅現(xiàn)金就達61萬余元。而至案發(fā)時,文某已積累了相當?shù)馁Y產:在206國道沿線擁有一座兩層樓房及占地兩畝多的大院,在河東區(qū)購置了樓房一套,買下價值200余萬元的沿街大院一個,家中有一輛本田奧德賽商務車、一輛福特嘉年華轎車、兩輛面包車。
奉行“遠近通吃” 制造“釣魚慘案”
2009年12月份,馬某等人在汀水鎮(zhèn)中學東側的土塘拉土修建高速公路,文某團伙派出一名手下前去挑釁,在雙方發(fā)生爭執(zhí)、撕扯后,文某立即糾集一批手下駕乘三輛車趕到現(xiàn)場,找到馬某等四人進行“教訓”,并持鎬把將一輛拉土的翻斗車當場砸毀。直至事后土塘老板找到文某求情,并買了大量禮品道歉,文某等人才罷休。
該村白某等人向上級反映村里的經濟問題,2009年8月31日凌晨1時許,文某犯罪團伙中的王某帶領多人持鎬來到白某家門口,威脅白某并毆打白某的家屬,將白家大鐵門砸壞。后在他們酒后返回過程中與騎摩托車的三人發(fā)生刮擦,王某等人隨即再次大打出手,并向三人索要現(xiàn)金兩萬元。在等其家人送錢的過程中,王某等人多次毆打受害人,并在文某指使下,將三人押到汀水鎮(zhèn)一賓館內非法限制人身自由達7小時之久。
2008年7月26日下午,文某團伙的4名成員到日照市莒縣夏莊鎮(zhèn)南馬坡村的魚塘釣魚,魚塘承包戶朱某怕他們釣魚會影響自己養(yǎng)殖的魚苗生長,前去阻攔,雙方發(fā)生爭執(zhí)。幾名成員返回汀水鎮(zhèn)后糾集十余名青年攜帶鎬把等工具,分乘兩輛面包車來到朱某所開的“龍騰飯店”內,致飯店內的朱某夫婦以及辛某夫婦全部受傷,同時將飯店內的冰箱、電視、玻璃等物品砸得一片狼藉。
充當“地下錢莊” 牟取“暴利回籠”
文某犯罪團伙在非法牟取一定經濟利益后,開始放高利貸進行“利滾利”。2006年5月,莒縣劉官莊鎮(zhèn)的于某從文某處借債30000元,后因無力償還高額利息而離開家鄉(xiāng)。當年農歷臘月,文某等人從外地將于某抓回并帶至汀水鎮(zhèn)一旅館看押拘禁。兩日后,因于某仍無法還款,團伙骨干王某向于某背部猛擊一棍致其倒地,后又將于某帶至沂南縣楊家坡鎮(zhèn)高阜莊村村東一水庫,逼迫于某脫光衣服進入結冰的水中達半個多小時,同時逼迫于某給其家人打電話催還欠款。后于某的家人被迫湊給文某10000元錢,并由另一中間人擔保,剩余欠款給文某打欠條,于某才被釋放。
2007年冬天,石蓮子鎮(zhèn)的梁某因急需用錢,向文某借高利貸20000元,定好日息120元(月息18%),10天一付息,文某開走梁某的一臺裝載機作為抵押。2008年農歷正月初十左右,梁某與文某結清借款,文某共收取本息27000元。在借款期間,文某私自將梁某的裝載機以37000元的價格賣給他人,但只付給梁某18500元錢,將剩余的18500元占為己有。
根據群眾的舉報線索,警方調查掌握了文某團伙的部分犯罪證據。2010年10月15中午,當文某和他的13個弟兄在汀水鎮(zhèn)一個飯店吃飯時,公安民警突然闖進,將他們擒獲。隨后,團伙的其他成員也紛紛落網。今年4月20日,山東莒南縣公安局有關辦案人員稱,文某涉黑團伙犯罪案已移交檢察機關審查起訴。
相關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