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泰安1·04襲警案”二審在山東泰安開庭。就劉建軍、劉建民兩人在德州的命案定性問題,即是故意殺人還是故意傷害致死,控辯雙方展開了激烈的辯論,法庭沒有當(dāng)庭作出判決。
今年3月14日,該案一審由泰安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判決,判處被告劉建軍死刑,判處被告劉建民無期徒刑。由于劉建民提出上訴,今天省高級人民法院在泰安開庭,二審審理了此案。
因一審被判處死刑,根據(jù)相關(guān)法律規(guī)定,受省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山東德衡律師事務(wù)所律師欒少湖、徐紅亮為劉建軍提供辯護。庭審中,二辯護人認為,被告人劉建軍于2011年1月4日在泰安市持槍、刀打斗殺人、危害公共安全,并致死五人、重傷二人、輕傷一人、輕微傷三人及造成多部車輛受損,損毀財物價值特別巨大,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適用法律準確,定罪量刑正確;關(guān)于被告人劉建軍犯非法持有槍支、彈藥罪,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適用法律準確,量刑適當(dāng)。對于以上兩項,被告劉建軍沒有異議,辯護人也沒有異議。
二辯護人認為,一審判決中關(guān)于“德州12·29竇廣東被害案”中劉建軍罪名認定不準。該案中,劉建軍和劉建民密謀后,由劉建民用車將劉建軍帶到事發(fā)地,由劉建軍將下班回家的竇廣東刺傷致死。辯護人認為,該案應(yīng)認定為故意傷害(致人死亡)罪,不應(yīng)承擔(dān)故意殺人罪的刑事責(zé)任。辯護人說,被告人劉建軍因其罪惡行徑必將受到法律嚴厲的制裁。雖然“德州12·29竇廣東被害案”的定性不能代表本案的全部,也不會改變最終的刑罰結(jié)果,但辯護人還是堅持為罪名的認定和法律的適用而提出自己的意見。在民間,故意殺人和故意傷害致死留下的“感情屏障”往往是極不相同的,希望正確的法律適用能夠消彌分歧與誤解。
今天上午9點到下午2點,法庭主要圍繞二被告在德州所犯命案的定性問題等展開調(diào)查和辯論。庭審中,另一被告劉建民聘請的辯護律師圍繞“德州12·29竇廣東被害案”的定性問題、劉建民系從犯等方面提出辯護意見。
控方認為,一審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罪名恰當(dāng),應(yīng)予以維持原判。
辯護人認為,“泰安1·04襲警案”二審十分重視“德州12·29竇廣東被害案”的細節(jié)以及辯護人的意見,即使是罪惡深重的被告人,也要保護他的合法權(quán)益,說明我們的司法越來越文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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