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從山東海事局了解到,《山東省海上搜尋救助辦法》將于5月1日起施行,屆時無正當理由不參加或者未及時參加海上搜尋救助行動的工作人員將被予以行政處罰。
《辦法》規(guī)定,對接到海上搜尋救助指令后,無正當理由不參加或者未及時參加海上搜尋救助的;在海上搜尋救助行動中不服從海上搜救中心或者現(xiàn)場指揮的組織、協(xié)調、指揮的;未經(jīng)海上搜救中心同意,擅自退出搜尋救助行動的工作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罰。
《辦法》同時明確,對工作人員在海上搜尋救助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辦法》對救援保障制度作出了詳細規(guī)定,政府對參與海上搜救的單位或個人給予適當補償或獎勵,對作出突出貢獻的先進集體和個人給予表彰,對參加搜救造成的人員傷殘、死亡進行補償,以提高社會各方參與海上搜救的積極性。
此外,《辦法》對中止和終止搜救行動的條件作了明確說明,確保海上搜尋救助終止的合理性、科學性,規(guī)定中止或終止搜救的命令應當由海上搜救中心報請本級人民政府決定,未經(jīng)批準,任何船舶、設施或人員不得擅自退出搜救行動。
山東省海上搜救中心常務副主任、山東海事局局長袁宗祥表示,海上搜尋救助工作是避免和減輕海難事故、確保人民群眾生命財產(chǎn)安全的重要保障。為解決制約山東省海上搜救工作中存在的諸多問題,提高海上搜救效能,保障海上人命安全,制訂一部符合山東實際、規(guī)范海上搜救行為的政府規(guī)章十分必要。(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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