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年前,剛結婚的小劉與小李為了買房,先后向各自父母借了錢,但給女方小李的父母打了“借條”,給男方小劉的父母寫的卻是“收到條”。如今,小劉的父母要求兒子兒媳還錢時,兒媳卻稱“收到條”并非欠條。近日,法院正式認定“收到條”也是“借條”。
據(jù)了解,1999年,家住槐蔭區(qū)的小劉與小李幸福地走上紅地毯。由于沒有自己獨立的“小窩”,小兩口就開始想辦法湊錢買房。
盡管雙方父母都不算寬裕,但他們還是都傾囊相助,男方小劉的母親率先做出表率,當場把僅有的69000元現(xiàn)金及自己的工資卡給了小兩口。小兩口寫下了“今收到母親購房款69000元。附:將盡贍養(yǎng)義務”和“今收到母親工資本,分期提工資兩萬元作為購房款用,到期還工資本”兩份字據(jù)并簽上了自己的姓名、日期等。
女方小李的母親也同樣伸出了援助之手,借給了小兩口60000元。小兩口寫下了“今借款60000元用于購買住房”的字據(jù)。
2008年,因各種原因,小劉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離婚,被法院判令“不準離婚”。在這種情況下,女方小李的父母手持“借條”到法院起訴,要求小兩口立即還款。法院經(jīng)審理,依法作出判決,判令小劉與小李夫妻還款。
時隔不久,小劉的母親也很快作出反應,將交給小劉夫婦的工資本進行了掛失,并向槐蔭法院提出訴訟,要求小兩口償還他們借的69000元現(xiàn)金及從她工資本上所取款項。讓小劉的母親想不到的是,在法庭上,兒媳小李卻認為婆母“同意給我們購置房屋出資,并不是我們向其借款,同時我們還附了‘將盡贍養(yǎng)義務,,是附條件的贈予”。
近日,槐蔭區(qū)法院對此案進行了審理。最終,法院判令小劉夫婦償還小劉母親總計84700元借款。
主審該案的王軍法官說,成立—個有效的贈予行為,必須是贈予人、受贈人達成—致的意思表示,且贈予人的贈予行為是明確表示的,默認的行為不能構成贈予。在該案中,“收到條”并不能認定為是贈予的意思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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