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裁判成果
法院認為,被告人夏志軍、何平全、徐祥平、何方明、陳勇、楊翠彬、游超違背毒品管制規(guī)定,非法生產(chǎn)氯胺酮,其行動均已構(gòu)成制作毒品罪。被告人王平明知他人制作毒品而供給制毒設備和原料,其行動亦構(gòu)成制作毒品罪。夏志軍、何平全還違背槍支管理規(guī)定,非法持有具有殺傷力的槍支,其行動均又構(gòu)成非法持有槍支罪。在制作毒品共同犯法中,夏志軍、何平全、徐祥平系主犯,均應按照所參與或者組織、指揮的全部犯法處分;何方明、陳勇、楊翠彬、游超、王平起次要或者幫助作用,系從犯,應依法從輕處分。夏志軍、何平全制作氯胺酮320余千克,數(shù)量特別宏大,且有部分毒品已流入社會,社會迫害極大,罪惡極其嚴重,還非法持有槍支,均應依法懲處并數(shù)罪并罰。夏志軍曾因犯搶劫罪被判刑,在刑罰履行完畢后五年內(nèi)又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系累犯,主觀惡性深,人身危險性大,應依法從重處分。何平全所犯非法持有槍支罪系自首,對該罪可依法從輕處分。游超亦系累犯,應依法從重處分。據(jù)此,依法對被告人夏志軍、何平全判處并核準逝世刑,對被告人徐祥平判處逝世刑,緩期二年履行,對被告人何方明、陳勇、楊翠彬、游超均判處無期徒刑,對被告人王平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
王正元、朱玉峰等走私、運輸毒品案
(一)基礎案情
被告人王正元,男,漢族,1965年12月7日出生,無業(yè)。1983年9月因犯搶劫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五年,1991年5月因犯偷盜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六個月,1996年8月因犯偷盜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六個月,2001年8月29日刑滿釋放。
被告人朱玉峰,男,漢族,1978年12月8日出生,農(nóng)民。
被告人翟建海,男,漢族,1979年2月17日出生,無業(yè)。
被告人胡德彪,男,漢族,1976年4月17日出生,農(nóng)民。1997年1月因犯偷盜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五年,2001年5月6日刑滿釋放。
被告人王平,男,漢族,1974年8月17日出生,農(nóng)民。
2008年3月初,被告人朱玉峰指使帥建飛(已另案判刑)從緬甸走私毒品。帥建飛將毒品攜帶入境后,在云南省景洪市將毒品交給尹蜀鵬(已另案判刑),并安排尹乘客車運往云南省開遠市。同月10日0時許,當客車途經(jīng)云南省寧洱縣一收費站時,公安人員當場從尹蜀鵬攜帶的旅行包內(nèi)查獲甲基苯丙胺7000克。
同年4月初,被告人王正元在緬甸組織毒品貨源后,由被告人朱玉峰安排孫大國(已另案判刑)在緬甸接取毒品。同月9日,孫大國指使他人將毒品運至境內(nèi),在云南省勐海縣打洛鎮(zhèn)交給馬勝昔(已另案判刑),由馬勝昔運往景洪市。當日18時20分,馬勝昔在打洛鎮(zhèn)被抓獲,公安人員當場從其駕駛的摩托車上查獲甲基苯丙胺21.821千克。
同年5月中旬,被告人王正元在緬甸安排被告人朱玉峰讓孫大國將上批剩余毒品運至境內(nèi)。同月19日,孫大國指使他人在緬甸將毒品交給張科鋒、劉樂鋒(均已另案判刑),由劉樂鋒駕駛摩托車在前探路,張科鋒駕駛摩托車攜帶毒品追隨,運往景洪市。當日21時53分許,張、劉在途中被抓獲,公安人員當場從張科鋒駕駛的摩托車上查獲甲基苯丙胺5 430克。
同年5月底,被告人王正元將一批毒品偷運入境,并讓被告人朱玉峰派人到云南省昆明市接貨后運往湖北省武漢市。6月2日,朱玉峰指使被告人翟建海到昆明市接收了毒品,并于同月4日下午交給被告人胡德彪帶來的被告人王平,胡又讓王平將毒品交給與王平同來的黃小芹(另行處理),由黃攜帶毒品乘客車運往開遠市,翟建海同車監(jiān)督。后翟、胡、王、黃四人在昆明市汽車客運站被抓獲,公安人員當場從黃小芹的挎包內(nèi)查獲甲基苯丙胺3 910克。同年7月10日,朱玉峰在云南省臨滄市被抓獲。
同年10月25日,被告人王正元在緬甸將毒品藏在一件女式塑身衣內(nèi),讓張少麗(另案處理)交給蔡明怡(未成年人,已另案判刑)帶入境內(nèi)運往武漢市,并指使楊小玲(另案處理)監(jiān)督蔡明怡。同月27日15時許,蔡、楊乘客車行至昆曲高速公路烏龍收費站時被抓獲,公安人員當場從蔡明怡身上查獲甲基苯丙胺910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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