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廣網(wǎng)呼和浩特8月24日消息(記者那森寶音 包頭臺記者田麗娟)中共包頭市委組織部、包頭市人事局近日聯(lián)合印發(fā)出臺了《包頭市公務員獎勵暫行辦法》,對工作表現(xiàn)突出,有顯著成績和貢獻,或者有其他突出事跡的公務員、公務員集體,依辦法給予獎勵。該辦法適用于包頭市機構編制內的各級機關和除工勤人員以外的縣處級及以下公務員。
公務員、公務員集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給予獎勵:忠于職守,積極工作,成績顯著的;遵守紀律、廉潔奉公、作風正派、辦事公道,模范作用突出的;在工作中有發(fā)明創(chuàng)造或者提出合理化建議,取得顯著經(jīng)濟效益或者社會效益的;為增進民族團結、維護社會穩(wěn)定做出突出貢獻的;防止或者消除事故有功,使國家和人民群眾利益免受或者減少損失的;在搶險救災等特定環(huán)境中奮不顧身,做出貢獻的;恪守職業(yè)道德,維護社會公德和社會治安,表現(xiàn)突出的;同違法違紀行為作斗爭有功績的;在對外交往中為國家爭得榮譽和利益的;為群眾排憂解難、保障和改善民生實績突出的;有其他突出功績的。
對公務員、公務員集體的獎勵分為:嘉獎、記三等功、記二等功、記一等功、授予榮譽稱號。公務員獎勵的獎金標準,依照中央公務員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財政部門制定的標準執(zhí)行,具體為:嘉獎800元;記三等功1500元;記二等功3000元;記一等功6000元;授予榮譽稱號1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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