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某酒后駕車逆行,與騎電動車正常行駛的倪某相撞,致其搶救無效逝世亡。逃逸后,馬某又追尾騎電動車的楊某,致楊某當場逝世亡。近日,濟寧市首例因酒駕以危險方法迫害公共安全案審結(jié),被告人馬某被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
一審法院查明,2009年11月11日晚10時10分許,馬某酒后駕駛其單位的豐田小型客車,沿汶上縣寶相寺路由南向北逆向行駛至某中學(xué)門口時,與騎電動車的倪某迎面相撞,造成倪某經(jīng)搶救無效逝世亡。馬某肇事后,以71-78km/h的速度向北逃逸,在距第一次撞擊點約122.8米的十七中大門北側(cè),又追尾騎電動車的楊某,造成楊某當場逝世亡。事故產(chǎn)生后,馬某駕車以96.66km/h的車速逃逸。后經(jīng)認定,馬某酒后駕駛機動車輛,未遵照交通法規(guī)安全駕駛,應(yīng)負事故的全部義務(wù)。今年2月底,馬某被檢察機關(guān)訴至法院。
法院審理認為,馬某違背交通法規(guī)而產(chǎn)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逝世亡,其行動已構(gòu)成交通肇事罪;在產(chǎn)生第一次事故后,馬某沒有采用任何措施,而是持續(xù)駕車沖撞,致正常行駛的楊某當場逝世亡,其行動已構(gòu)成以危險方法迫害公共安全罪。
汶上法院一審判決被告人馬某犯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犯以危險方法迫害公共安全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兩罪并罰決定合并履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判處民事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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