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歲男孩洗澡時觸電身亡,父母一紙訴狀將熱水器的銷售商王某、生產商蔡某、插板的廠家范某和房東姜某一同告上了法庭,要求4名被告連帶賠償原告醫(yī)療費、死亡賠償金等共計43多萬元。昨天上午,鹿城區(qū)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了這起民事官司。
原告張某和妻子李某在訴狀中稱:2007年3月至今年6月,原告和兒子一直租住在被告姜某出租的房屋中,并在一樓開店經營出售手機和充值業(yè)務。2008年10月10日,原告到溫州舊貨市場王某經營的五金電器店購買了一臺由蔡某生產的“健士霸”牌電熱水器,購買后由王某負責派人安裝在原告租住的出租房中使用。
2010年5月27日,電熱水器的外接電源插板出現(xiàn)松動,原告張某到小店購買了由范某生產的插板予以更換,更換后原告之子在用電熱水器洗澡時不幸觸電身亡。
原告認為,第一被告王某作為銷售商派人為原告安裝電熱水器時,違反《電熱水器安裝規(guī)范》的規(guī)定,沒有接地保護為事故留下隱患;第二被告作為電熱水器的生產商對事故的發(fā)生應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第三被告范某作為原告更換插板的生產商,未提供使用說明書,導致原告使用不當,應對事故承擔連帶責任;第四被告姜某出租的房屋未安裝漏電保護裝置,在熱水器漏電時未能及時斷電,不符合出租房安全標準,應對事故發(fā)生承擔連帶責任。
原告在賠償清單中詳細地列出了醫(yī)療費、鑒定費、死亡賠償金、喪葬費和精神損害撫慰金等賠償項目,共計賠償金額61.91萬元,原告認為自己也有過錯,承擔了30%的責任。
事發(fā)后,原告曾到鹿城區(qū)消費者權益保護委員會投訴,經兩次調解不成。
法庭上,第一被告委托代理人辯稱,其派去的安裝人員未違反《安裝規(guī)范》,且熱水器是在2008年10月安裝的,并安全使用了近兩年,導致事故的主因是原告事發(fā)當天更換了插板。第二被告委托代理人辯稱,他們生產的電熱水器為合格產品,且已安全使用兩年,事故原因為原告更換插板。第三被告委托代理人辯稱,他們生產的插板為質檢合格產品,且作為家用電器的附件,無需提供獨立的使用說明書,事故原因是原告私自改裝插板所致。第四被告辯稱,要求出租房安裝漏電保護裝置沒有法律依據(jù),且原告自2007年3月入住,從未向被告要求過安裝漏電保護裝置,事故原因是原告擅自改裝電器及未盡監(jiān)護人之責。四名被告均認為原告應當承擔主要責任,并要求法院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法庭上,溫州市家電協(xié)會專家組成員葉友明作為證人出庭作證,并回答了原、被告及法庭的提問。專家證人認為,事故原因為插板上無地線,即插板的安裝與使用不規(guī)范;按照規(guī)定,電熱水器安裝前安裝人員必須檢測安裝環(huán)境,是否有接地裝置,若安裝環(huán)境不符合要求應當要求原告整改。若原告方不予整改,安裝人員應當拒絕為其安裝。
審判長在認真聽取原、被告的控辯陳述之后,詢問原告和4名被告是否愿意法庭調解。原告和4名被告皆同意由法庭主持調解,由于時間原因,調解日期將另定。
相關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