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浪科技訊 6月21日下午消息,中國國民銀行今日在網站上正式頒布了《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管理措施》全文,措施規(guī)定未經中國國民銀行批準,任何非金融機構和個人不得從事或變相從事支付業(yè)務。該方法已經2010年5月19日第7次行長辦公會議通過,自2010年9月1日起施行。
措施所稱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是指非金融機構在收付款人之間作為中介機構供給部分或全部貨幣資金轉移服務,這意味著支付寶、財付通、快錢等第三方支付機構均在管理之列。
措施規(guī)定,非金融機構如果要供給支付服務,應當根據本措施規(guī)定進行申請取得《支付業(yè)務允許證》,成為支付機構。
對于本措施實行前已經從事支付業(yè)務的非金融機構,應當在本措施實行之日起1年內申請取得《支付業(yè)務允許證》。逾期未取得的,不得持續(xù)從事支付業(yè)務。
以下為全文:
中國國民銀行令〔2010〕第2號
根據《中華國民共和國中國國民銀行法》等法律法規(guī),中國國民銀行制定了《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管理措施》,經2010年5月19日第7次行長辦公會議通過,現(xiàn)予頒布,自2010年9月1日起施行。
行長:周小川
二〇一〇年六月十四日
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管理措施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增進支付服務市場健康發(fā)展,規(guī)范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行動,防備支付風險,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國民共和國中國國民銀行法》等法律法規(guī),制定本措施。
第二條本措施所稱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是指非金融機構在收付款人之間作為中介機構供給下列部分或全部貨幣資金轉移服務:
(一)網絡支付;
(二)預付卡的發(fā)行與受理;
(三)銀行卡收單;
(四)中國國民銀行斷定的其他支付服務。
本措施所稱網絡支付,是指依托公共網絡或專用網絡在收付款人之間轉移貨幣資金的行動,包含貨幣匯兌、互聯(lián)網支付、移動電話支付、固定電話支付、數字電視支付等。
本措施所稱預付卡,是指以營利為目標發(fā)行的、在發(fā)行機構之外購置商品或服務的預付價值,包含采用磁條、芯片等技巧以卡片、密碼等情勢發(fā)行的預付卡。
本措施所稱銀行卡收單,是指通過銷售點(POS)終端等為銀行卡特約商戶代收貨幣資金的行動。
第三條非金融機構供給支付服務,應當根據本措施規(guī)定取得《支付業(yè)務允許證》,成為支付機構。
支付機構依法接收中國國民銀行的監(jiān)督管理。
未經中國國民銀行批準,任何非金融機構和個人不得從事或變相從事支付業(yè)務。
第四條支付機構之間的貨幣資金轉移應當委托銀行業(yè)金融機構辦理,不得通過支付機構相互存放貨幣資金或委托其他支付機構等情勢辦理。
支付機構不得辦理銀行業(yè)金融機構之間的貨幣資金轉移,經特別允許的除外。
第五條支付機構應當遵守安全、效率、誠信和公平競爭的原則,不得侵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客戶合法權益。
第六條支付機構應當遵照反洗錢的有關規(guī)定,履行反洗錢任務。
第二章申請與允許
第七條中國國民銀行負責《支付業(yè)務允許證》的頒發(fā)和管理。
申請《支付業(yè)務允許證》的,需經所在地中國國民銀行分支機構審查后,報中國國民銀行批準。
本措施所稱中國國民銀行分支機構,是指中國國民銀行副省級城市中心支行以上的分支機構。
第八條《支付業(yè)務允許證》的申請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在中華國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的有限義務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且為非金融機構法人;
(二)有符合本措施規(guī)定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
(三)有符合本措施規(guī)定的出資人;
(四)有5名以上熟悉支付業(yè)務的高級管理人員;
(五)有符合請求的反洗錢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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