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套建筑面積把持在60平方米以下
●合同期限一般為3至5年,可申請續(xù)租
●只能用于自住,不得出借、轉租或閑置
●拖欠租金可從工資中直接劃扣
●各地公租房建設用地應重點保障
●租金收入政府應專項用于公租房保護、管理等
由住房城鄉(xiāng)建設部等七部門聯(lián)合制定的《關于加快發(fā)展公共租賃住房的領導看法》12日正式對外發(fā)布,旨在解決城市中等偏低收入家庭住房艱苦。
《領導看法》指出,近年來,一些中等偏下收入住房艱苦家庭無力通過市場租賃或購置住房的問題比較突出。同時,隨著城鎮(zhèn)化快速推動,新職工的階段性住房支付才能不足抵觸日益浮現(xiàn),外來務工人員居住條件也亟須改良。
根據《領導看法》,公共租賃住房供給對象重要是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艱苦家庭。有條件的地區(qū),可以將新就業(yè)職工和有穩(wěn)固職業(yè)并在城市居住必定年限的外來務工人員納入供給范疇。
公共租賃住房的供給范疇和供給對象的收入線標準、住房艱苦條件和租金程度,由市、縣國民政府斷定。已享受廉租住房實物配租和經濟實用住房政策的家庭,不得承租公共租賃住房。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條件的家庭承租公共租賃住房的,可以申請廉租住房租賃補貼。
《領導看法》指出,公共租賃住房房源通過新建、改建、收購、在市場上長期租賃住房等方法多渠道籌集。新建公共租賃住房以配建為主,也可以相對集中建設。在外來務工人員集中的開發(fā)區(qū)和工業(yè)園區(qū),市、縣國民政府應當領導各類投資主體建設公共租賃住房,面向用工單位或園區(qū)就業(yè)人員出租。
《領導看法》強調,新建公共租賃住房重要滿足基礎居住需求,成套建設的公共租賃住房,單套建筑面積要嚴格把持在60平方米以下。公共租賃住房出租人與承租人應當簽訂書面租賃合同,合同期限一般為3至5年,合同期滿后承租人仍符合規(guī)定條件的,可以申請續(xù)租。公共租賃住房只能用于承租人自住,不得出借、轉租或閑置,也不得用于從事其他經營運動。承租人違背規(guī)定應用公共租賃住房的,應當責令退出;拖欠租金和其他費用的,可以通報其所在單位,從其工資收入中直接劃扣。
《領導看法》指出,各地要把公共租賃住房建設用地納入年度土地供給打算,予以重點保障,加大對公共租賃住房的投入,中央以適當方法給予資金補貼。對公共租賃住房的建設和運營給予稅收優(yōu)惠,涉及的行政事業(yè)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按照經濟實用住房的相干政策履行。
同時,鼓勵金融機構發(fā)放公共租賃住房中長期貸款,支撐符合條件的企業(yè)通過發(fā)行中長期債券等方法籌集資金,摸索應用保險資金、信托資金和房地產信托投資基金拓展公共租賃住房融資渠道。政府投資建設的公共租賃住房,納入住房公積金貸款支撐保障性住房建設試點范疇。公共租賃住房建設履行誰投資、誰所有,投資者權益可依法轉讓。
《領導看法》明白,發(fā)展公共租賃住房履行省級國民政府負總責、市縣國民政府抓落實的義務制。對存在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違法違規(guī)行動的,要依法依紀嚴正追究相干單位和人員的義務。政府投資建設公共租賃住房的租金收入,專項用于償還公共租賃住房貸款,以及公共租賃住房的保護、管理和投資補貼。
名詞說明:夾心層
近年來,隨著廉租住房、經濟實用住房建設和棚戶區(qū)改革力度的逐步加大,城市低收入家庭的住房條件得到較大改良。但是,由于有的地區(qū)住房保障政策籠罩范疇比較小,部分大中城市商品住房價格較高、上漲過快、可供出租的小戶型住房供給不足等原因,一些中等偏下收入住房艱苦家庭無力通過市場租賃或購置來解決住房的問題比較突出。同時,隨著城鎮(zhèn)化快速推動,新職工的階段性住房支付才能不足抵觸日益浮現(xiàn),外來務工人員居住條件也亟須改良。這部分游離于我國住房保障制度之外的住房艱苦群體通常被稱作夾心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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