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想到的是,在選好了房子之后,雙方又因價錢的問題,達不成一致。
售樓處的工作人員介紹,剛才李女士丈夫選擇的是31號樓,這個樓的價格比李女士買的32號樓貴,所以不能以32號樓的價格賣給李女士。
售樓處工作人員表示:“人家都正常的調(diào)下來了,你又想選擇好樓層,還得按照你頂層的價格買,絕對是不可能的。”工作人員稱,即便李女士一家選擇頂層也得按照31號公示的價格買,肯定要高一點兒,因為戶型不一樣。
售樓處的工作人員告訴記者,他們以前和李女士一家也溝通過了,但是總是因為價錢的問題,事情得不到解決。“你電話里面所有的要求就是你給我便宜一點兒,你便宜一點兒我就要,你不便宜我就不要。我就說這樣不可能的,不可能你拿著這個要挾要優(yōu)惠。”
聽到售樓處的工作人員這樣說,李女士的丈夫表示,既然房子不能換,那就不要了,但是開發(fā)商方面要賠償自己的損失,因為買房子的時候,他們交了16萬的預付款。
售樓處工作人員的回應是:“領導沒在家,這個東西我說的不算,我們都是打工的,領導具體哪天回來我不知道,一個星期之內(nèi)給你答復。”
最后,經(jīng)過雙方協(xié)商,售樓處的工作人員答應一個星期之內(nèi)給回復。
律師說法:賣方要承擔買方相應的損失
對李女士的房子被更換的事,記者專門咨詢了律師。
濟南市中正榮凱法律服務所王強告訴記者:“雙方雖然簽訂了認購書,但認購書并不是正式的買賣合同,雙方就商品房買賣已經(jīng)處于一種實際履行的狀態(tài),購房者已經(jīng)交了一半的購房款,雙方的買賣關(guān)系成立。”
王律師告訴記者說,這起糾紛是由房屋賣方導致的,所以賣方要承擔買方相應的損失。“如果雙方有約定,可以按照違約條款來賠付,如果沒有約定,以購房者的實際損失,這個實際損失可以評估,評估同地段,現(xiàn)在的時間段,以及購房時的時間段房屋差價作為損失,向賣方索賠。”
房屋規(guī)劃有變動,這銷售人員應該及時通知業(yè)主才對,出現(xiàn)問題了,相關(guān)人員也要積極承擔責任。希望開發(fā)商發(fā)面信守承諾,一個星期內(nèi)給李女士解決問題,賠償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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